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石家庄市境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范畴。
(四)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应减少对石家庄市正常运转的影响,尤其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强化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各尽其职。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合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绩效评级,差异管控。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严格落实差别化管控要求,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措施可行,有据可查。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安全第一,强化落实。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充分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市长任总指挥,相关副市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石家庄日报社、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各通信公司,所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与市大气办合署办公(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
(二)指挥部办公室
按照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响应应对和事后评估管理工作。
(三)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办公室下设技术组、综合组、宣传组、督导考核组、应急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1、技术组
负责成立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委员会,组织研究审核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确定预警级别,向指挥部领导报告,并通报应急组。参与重污染天气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提供技术支撑。
2、综合组
负责汇总、整理和上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总结评估,统一对外发布应急响应信息,协调解决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出现的相关重大问题。
3、宣传组
根据预警通知和督导组汇总内容,组织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信公司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舆情应对工作。
4、督导考核组
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5、应急组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审批表》的起草和报批工作,《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审批表》经批准后,由综合组发布。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气象部门根据气象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5天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进行预测。
(三)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气象部门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大气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每日对未来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一旦达到预警级别,要形成《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报告表》,提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进行电话确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委员会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污染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发布时间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3天(72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
2、发布程序和方式
(1)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报告表》,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可组织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委员会进行会商,确定预警等级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领导签发。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签发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通过市预警信息平台发布。
(2)当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预警文件时,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领导签发。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签发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通过市预警信息平台发布。
(3)当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省应急预警中心预警建议时,应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政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进行通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接到预警通知2小时内通知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必须严格按照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要求,统一发布预警信息,确保县级措施和市级措施相一致,原则上各县(市、区)不再自行发布预警信息。
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4、预警解除
(1)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形成《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报告表》,提出预警解除建议和时间,提交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请领导批准,于2小时内通过市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2)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预警解除通知后,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原则上,解除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
5、预警审批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红色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总指挥批准,或由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总指挥授权时限为一年)。
6、发布途径
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市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通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各通信公司、石家庄广播电视台、石家庄日报社等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讯运营商必须按照市政府要求,及时向公众免费发布预警信息短信。
五、绩效评级有关要求
依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相关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对明确绩效分级的行业迅速开展绩效评级工作,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对未明确绩效分级的行业,结合实际制定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绩效评级结束后,要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涉密企业和工程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六、减排清单编制要求
1、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分季节的细颗粒物(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2、减排比例要求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3、应急减排比例核算方法
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满足减排比例要求,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各县(市、区)及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
4、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应组织有关部门,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并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规定填报应急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视情纳入。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并不得纳入减排量核算;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
5、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容
按照清单填报格式要求,规范填报内容。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绩效等级、是否在工业园区、运输方式、运输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等新增信息;对涉及居民供暖的工业企业,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统一管理的同时,应单独填报清单,明确供暖户数、面积、温度以及替代方案等。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6、“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纳入我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新安装CEMS和DCS,或验收不满一年的企业,数据记录应具备保存一年以上的能力)。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
应急准备时间是指,工业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在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下,应急减排措施开始实施到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所需要的时间。
七、应急响应
按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响应启动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接到预警通知后,按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当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技术组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当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省大气办区域预警通知时,需立即组织研判会商。当预测我市大气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省大气办预警级别时,根据我市预测结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预测我市大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省大气办预警等级时,原则上按照省大气办区域预警通知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特殊情况下报经省大气办同意后,可以按照实际大气污染程度降低响应级别。
(二)分级响应
根据预测的AQI指数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因沙尘和臭氧导致的重污染天气不执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市相关职能单位和市属新闻媒体对健康防护警示进行报道,广播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三环路以内区域),各县(市、区)城区内每日24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③面源管控措施。市住建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市城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建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
市城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市住建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已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件的除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市水利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关停滹沱河、磁河(木刀沟)、沙河区域内所有采砂场。
④其它措施
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禁止焚烧垃圾、秸秆。
市城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市公安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气象部门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市相关职能单位和市属新闻媒体对健康防护警示进行报道,广播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根据AQI指数污染状况,原则上不再新增加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三环路以内区域)、各县(市、区)城区内每日24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洗煤厂、机场、燃煤电厂、钢厂、水泥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主城区(三环路以内区域)、各县(市、区)城区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每日7∶00至20∶00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③面源管控措施。市住建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市城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
市城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市住建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已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件的除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市水利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关停滹沱河、磁河(木刀沟)、沙河区域内所有采砂场。
④其它措施
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禁止焚烧垃圾、秸秆。
市城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市公安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气象部门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3、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市相关职能单位和市属新闻媒体对健康防护警示进行报道,广播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根据AQI指数污染状况,原则上不再新增加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三环路以内区域),各县(市、区)城区内每日24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洗煤厂、机场、燃煤电厂、钢厂、水泥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主城区(三环路以内区域)、各县(市、区)城区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每日7∶00至20∶00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③面源管控措施。市住建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浇筑等。
市城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
市城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市住建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已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件的除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市水利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关停滹沱河、磁河(木刀沟)、沙河区域内所有采砂场。
④其它措施
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禁止焚烧垃圾、秸秆。
市城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市公安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气象部门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补充说明
(1)提前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时,应按照时间要求采取应急污染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2)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原则上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在应急响应车辆限行措施中,不包括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汽车、应急管理部门公务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特定车辆。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不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
(3)钢铁、焦化、炭素、玻璃、陶瓷、耐火材料、石油化工、煤化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相关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4)原则上,在满足减排比例的情况下,避免对涉民生和小微涉气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难以满足减排比例时,可对协同处置固废危废、垃圾发电(存贮空间允许情况下),以及小微涉气企业适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严禁简单粗暴“一刀切”式的停限产方式。
(5)在不通管道天然气的区域,承担居民供暖、供气及保障下游企业基本用气安全的焦化企业,根据焦炉煤气产生量和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6)重大民生工程、抢险工程、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点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初审同意,并报市政府、省大气办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经当地政府初审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再停工。
当遇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经专家委员会会商、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可采取更加严格的临时性污染减排措施。
八、完善正面清单制度
制定和实施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的正面鼓励清单制度。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建立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通知》(冀环大气函〔2019〕1055号)要求,确定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正面清单。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绩效评级为A级工业企业和环保“领跑者”企业,确保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分类施策、区别对待,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其目的是指导鼓励企业进行环保设施的改造升级和排放达标,让企业往A级靠近。
1、工业企业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下列工业企业,应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企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原则上,涉及参与协同处置的水泥企业,可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明确的协同处置量采取相应减排措施;有多条具备处置资质生产线的,统筹承担任务量集中处理,避免故意分散处置任务。涉及居民供暖的钢铁、焦化、水泥等企业,应提前做好热源替代方案或优先实施“气代煤、电代煤”,确保温暖过冬。难以替代的,逐一核算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热定产”。同时,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居民供暖的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制定企业“以热定产”实施方案。
对有外贸订单等特殊要求的企业,在要求时限完成任务量期间,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完成生产任务和订单后,仍需按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此类企业清单由商务部门把关确定,经市大气办汇总后报省大气办备案。
对于上述工业企业和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绩效分级水平,未参与评级的保障类企业,由政府集中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本着环保标准从高从严、污染防治措施从严从细的原则,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2、重点建设工程。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其它地面绿化或者覆盖>、拆迁土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加大扬尘管控力度,实行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并联网,自觉接受住建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线性水利工程,可根据实际最大限度落实现场围挡和路面硬化要求。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确定后,报省大气办备案。项目建设方应制定“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提前储备原辅材料、减少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增加雾炮车喷淋降尘作业、使用排放达标的工程机械设备等。
3、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政府严格把关,根据承担项目所需原辅料数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市政府应协调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为此类建设项目的物料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
4、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大气办,省大气办汇总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非重点行业、保障类企业和保障性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大气办备案。正面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增列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政府批准后,由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省大气办备案。增列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报市政府批准,报经省大气办批准后,补充列入正面清单管理。
5、具体要求。
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制定“一厂(场)一策”实施方案,并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施工或生产周期和原辅料运输,尽量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辆要采取苫盖或密闭箱式运输,严禁遗撒引起扬尘污染,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市政府严格审核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名单,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等为由规避应急减排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限向省大气办备案。
九、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全保障。涉及有毒有害气体聚集,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利用等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业企业,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充分征求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确保应急减排措施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五)制度保障。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六)落实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建立县、乡、村监督检查的包联机制,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企业加强本行业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对预警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按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七)预报预警能力保障。各县(市、区)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八)通信与信息保障。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市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九)医疗卫生保障。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应协调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的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确保相关医疗物资应急调配。加强对重点人群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的宣传教育。
十、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每天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一日本单位、本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预警解除后1日内,将整个预警期间本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报送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预警解除后2日内,将全市预警应急工作总结报指挥部。
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终止2日内,市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大气办报送本次应对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Ⅰ级应急响应终止1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总结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
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函告省大气办。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十一、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四)预案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据《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完成后应向社会公布。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应向市和所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十二、附则
本预案由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适时予以修订。《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7〕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