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统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2014年度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保障工伤职工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7号)以及省社保局有关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部分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费率调整原则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不给企业增加过多负担的原则,属于一类行业风险的参保单位,维持原基准费率不变;属于二、三类行业风险类别的参保单位,其费率的浮动主要根据各单位201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进行调整,支缴率小于60%的单位,维持原基准费率不变。
二、费率调整幅度及方法
不实行费率浮动的,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实行费率浮动的,具体浮动办法按下表执行。
(一)主要考核指标
行业类别 浮动标准 浮动后标准
二类 G≤60% 不浮动
60%<G≤100% 1.2%
100%<G≤120% 1.3%
G>120% 1.5%
三类 G≤60% 不浮动
60%<G≤100% 2.4%
100%<G≤120% 2.6%
G>120% 3%
注: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G),是指上一年度(
(二)辅助考核指标
按工亡1人费率提高0.1%。
(三)两项指标累计上浮不超过行业基准费率150%。
三、调整时间
自
四、其它
(一)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用人单位,执行该行业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
(二)对于一类行业风险的参保单位,要进行年度审核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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