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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以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劳社〔1999〕94号)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及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179号)要求,2020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登记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范围和对象。石家庄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包括部属、省属、市属、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部属、省属、市属事业单位在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在本行政区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二、参保登记。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参保条件的事业单位,应于2020年9月5日前到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并将本单位职工录入失业保险信息系统。未按时参保登记的,由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三、资金保障。各级事业单位在参保登记后,2020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自筹解决。2021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他事业单位所需资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费款征收。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的核定金额进行征收,确保依法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五、加强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策规定、参保的目的、意义和要求,缴费和个人待遇的关系等政策知识,宣讲《失业保险条例》、《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的意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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