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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3〕2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及教育部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全面加快全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赶超步伐,努力跻身全国教育工作第一方阵,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及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以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主线,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教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教师教育和岗位培训,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统筹规划,创新机制,优化结构,提高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在全省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创建教育强市,为建设现代一流的省会城市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教师队伍布局结构基本合理。教师补充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每年定期补充新教师。按照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补足配齐农村音体美、英语、信息技术、科学课程等紧缺学科教师以及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数量充足、配置均衡、结构合理,满足教学需要。

 

——教师队伍素质明显提升。到2020年,教师队伍学历层次明显提高,小学、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分别达到60%90%;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研究生学历(学位)比例达到20%以上。市级学科名师、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壮大,学科名师数量达到专任教师数量的4%,骨干教师数量达到专任教师数量的10%,确保全市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位居全省前列。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35%以上。

 

——教师队伍活力进一步激发。教师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建立健全教师奖励表彰制度,创新完善教师培训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机制。

 

二、强化师德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三)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坚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首位,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深入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具备良好的职业精神,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不断增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人格魅力、学识魅力,做学生爱戴的人民教师。

 

(四)完善师德监督考核机制。坚持依法治教,严格按照《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引导广大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考核管理,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对失德失范者加强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惩戒,直至取消教师任职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

 

三、强化措施,不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五)认真贯彻落实《教师专业标准》。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把《教师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准入、培训、培养、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制定培训方案,调整和设置培训课程及内容,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创新教师培训模式。建立和完善与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符合个体成长规律、重实效、有特色、充满活力,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培训管理体制。落实好每五年为一轮的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教师的全员培训工作制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五年总培训不少于360学时。利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组织全员远程培训;与国内、外院校和培训机构合作,组织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农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学科教师集中学习,选派一定比例的学科教师到省会名校或市级以上示范性学校挂职锻炼;在县(市)、区,基层学校开设教师培训课堂,定期选派特级教师、省市级学科名师、骨干教师等到基层授课、培训教师;聘请国家和省市级的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省级名师、省级骨干教师等优秀教师,建立“名师工作室”,定期对首席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名师进行重点培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培训,依托高校和行业龙头企业,形成在岗学习研修与到企业实践锻炼并重、教师资格与职业资格并举的培养体系。

 

(七)着力培养教育专家。加大骨干教师、学科名师等各个层次队伍的建设力度,采取专题讲座、集中面授、名师辅导等多种形式,办好石家庄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论坛”和“名师讲堂”,推进“导师制”和“教育硕士”工程,开展骨干教师、学科名师的任职培训和提高培训,在国内外组织素质提升高级研修班,对骨干教师、学科名师等各层次教师进行重点培训,打造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名师。

 

积极推进校级、县级、市级、省级骨干、名师和省特级教师“四层次、九台阶”分层递进式教师业务荣誉评选管理工作,促进教师不断追求业务发展和提高,市级教师业务荣誉评选每年一次,有效期为5年。

 

四、深化改革,加强教师队伍管理

 

(八)加强学校编制管理。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各学校编制。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对“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学校、寄宿制中小学、乡镇中心学校、村小学及教学点等实施特殊师资配备政策,按政策要求核定人员编制。在编制总量内,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委办根据在校生数量,合理调剂各县(市)、区和市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部门统筹使用本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职工编制。根据省制定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结合实际按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九)健全新任教师补充和优秀教师引进机制。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能。多渠道补充教师,一是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二是制定高层次优秀毕业生选聘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政策优先选聘免费师范生;市直学校可将急需紧缺的博士研究生、优秀硕士研究生及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师范类毕业生和省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名师、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模范教师、职业学校急需的专业课教师等列入选聘范围。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确定选聘范围。

 

(十)完善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岗位数额,负责教师的职务(职称)申报推荐,按规定组建教师系列初级评委会并进行评审。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职务(职称)评价标准,职务(职称)晋升向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实行全员岗位聘用,逐步实现教师职务(职称)评审与岗位相结合。探索有利于促进教师合理轮岗流动的职务(职称)评聘管理办法。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十一)完善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建立教师轮岗流动制度,引导、鼓励、支持优秀教师由城镇向农村、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合理流动。义务教育学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教师,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10年,原则上要分批进行异校流动,每年完成新增流动教师不少于符合条件教师总数的5%。深入开展“城乡结对、互助共赢”活动,继续实施城市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工作。中小学教师在参评特级教师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十二)加强校长(园长)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负责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管理和轮岗工作。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贯彻落实幼儿园园长、普通中小学校长、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每年定期对校长(园长)开展全员培训,全面提升办学素质和能力。每年定期对新任校长进行任职资格培训,在职校长每5年累计参加300学时的提高培训。

 

(十三)探索“县管校用”的教师管理机制。探索县域内教师无校籍管理,实现教师队伍县域内统管统用、合理配置。

 

五、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待遇

 

(十四)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各级政府应不断改善和提高教师待遇,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教师待遇的各项政策,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强化教师绩效激励机制,建立教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并拉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档次,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或学校确定。县级财政要在绩效工资总量外单独设立农村教师津贴,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由县区研究确定)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保证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工资待遇高于当地城镇教师,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制定。进一步提高班主任待遇,各县(市)、区或学校可制定具体办法。研究制定对有特殊贡献教师重奖管理机制。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各项待遇,努力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并在职称评定、评先奖优等方面给予优先。

 

(十五)完善教师成长激励机制。建立教师奖励表彰制度,每三年评选一次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每两年评选命名10名教育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授予荣誉称号。在职务(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时应逐步提高教师队伍所占比例。对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在评选教育系统先进(优秀)和授予荣誉称号时予以倾斜。

 

(十六)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树立先进典型,弘扬高尚师德,特别是农村教师的先进事迹,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

 

(十七)保障教师身心健康发展。特级教师免费办理石家庄市区公交月票卡,在市内公立医院(市级及以下)门诊就医免收挂号费,在辖区内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游览免收门票费,在辖区内收费公园免收门票费,在职特级教师享受市级保健对象标准每年体检一次。深入推进“幸福园丁”活动,引导广大教师参加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培养健康生活情趣、放松身心、提升生活品质,让教师成为幸福的园丁。学校、体育场馆等增加适合教师健身的体育器材,每年对教师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十八)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相关制度,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职务(职称)评审、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依法聘用教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兑现教师工资待遇,按规定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费用。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六、强化责任,形成教师队伍建设强大合力

 

(十九)落实教师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营造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扎实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长是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将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纳入新时期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明确目标,完善政策,落实职责。编制部门科学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人事政策上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预算。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用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所在单位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市财政按全市教师年人均200元标准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培训经费,并根据实际需求及财力逐年增加。

 

(二十一)实施专项督导检查。市政府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列为对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逐级考核,加大考核力度。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在政策落实、编制管理、培养培训、经费保障、教师待遇等方面定期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并公布结果,将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确保教师队伍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391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9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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