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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减少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含洗煤厂,下同)污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加快煤炭物流园区建设和推广使用优质低硫型煤为抓手,加大储煤场管理整治力度,实现储煤场规范管理、环保达标,为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

按照合理布局、保障供给、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减少污染的原则,加大储煤场整合治理力度,大幅度减少储煤场污染。一是全面关停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划要求的储煤场。二是赞皇县、元氏县、井陉县、平山县、行唐县、灵寿县、矿区等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主要集散地分别建设高标准的煤炭物流园区(基地),2014年底前,完成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向园区(基地)集中。三是推广使用优质低硫型煤。201310月底前,在三环路以外建成1-2个型煤厂,满足市区城郊(中)村居民生活用煤。农村取暖燃煤小锅炉全部改烧低硫型煤,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要于201410月底前完成,其他县(市)、区于201510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重点

(一)加快储煤场达标治理

各县(市)、矿区要制定出台本辖区储煤场治理方案。全部关停违法经营、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划要求的储煤场。2013年底前,全面取缔无手续、违法经营的储煤场;对达不到环保标准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立即停业整顿,整顿不达标的不得重新营业,到20146月底前仍不达标的全部取缔,紧邻国道、省道、旅游道路、学校、医院、村庄、生态保护区等敏感地点的储煤场全部取缔;年内正定、藁城、栾城、鹿泉四个县(市)彻底关闭洗煤厂,其他县(市)、矿区原则上只保留少数为工业企业服务的洗煤厂。新建、整合、保留的储煤场要按环保要求进行高标准建设、治理。

1.储煤场要有环评验收手续,制定环保工作制度,配备固定环保工作人员,并上墙公布、严格落实。

2.储煤场必须建设防渗漏、防流失、防扬尘等措施,必须设置挡风抑尘墙(网),抑尘墙(网)高度不小于11或高于煤堆高度5以上,并设有苫盖等措施进行抑尘。

3.储煤场地面全部硬化,并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可与消防水池合建)。每天有专人清扫地面,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4.储煤场出入口设置固定的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进出车辆,确保车身清洁,车轮无煤泥,建设冲洗水沉淀池,冲洗水沉淀后循环使用,洗煤生产水循环零排放。

5.储煤场内必须设置移动式喷淋洒水设备,并由专人负责操作管理,每天喷淋洒水不少于2次。

6.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储煤场要增加洒水频次,禁止车辆进出装卸煤炭。

7.储煤场的筛分、破碎设备需安装高效布袋除尘器,洗煤生产线棚化作业。

8.储煤场内及周边要加强绿化植树,营造优美场区环境,实现美化、靓化、绿化目标。

(二)加快煤炭物流园区(基地)建设

赞皇县、元氏县、井陉县、平山县、行唐县等县,要充分利用当地行业和区位两个优势,进一步完善本县煤炭物流园区(基地)建设规划,加快煤炭物流园区(基地)建设进度,成熟一期、投用一期,到2014年底前,完成园区(基地)建设,引导当地储煤场全部进驻,实现规范管理。对不按照要求进驻园区(基地)的,坚决予以清理取缔。

1.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要结合当地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实际,合理确定园区(基地)项目的选址和建设规模,为行业发展、环境治理、配套建设等留足空间;发挥龙头企业作用,积极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提高园区(基地)建设标准,特别是提高环保设施建设标准,环保设施要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运。

2.制定完善配套政策。鼓励煤炭经营企业向园区(基地)集中、相关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积极引导企业整合重组,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3.健全各项配套服务。加快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引进或组建现代化大型物流配送网络,建立标准化的仓储和质量检测体系,完善各项金融服务,同时,将涉及到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相关政府服务部门,以及餐饮、住宿、汽修等配套纳入,最大程度完善园区功能。

4.园区(基地)环保设施建设要达标。扬尘治理方面,园区(基地)周围和内部储煤场之间要种植速生乔木,并建符合规定高度的围墙或防风抑尘网,形成防护带;要设置足够数量的喷淋洒水装置,定时向煤堆洒水;煤炭装卸时,要启动喷雾降尘;选煤机生产时要采用封闭式走廊皮带传输;场内运煤道路及出入口配置洒水和清扫设施;场区地面、道路要全部硬化;建设出场汽车洗车台。水污染防治方面,储煤场地面硬化厚度应达到防渗要求;周围设排水沟及沉煤池,收集喷洒及煤堆渗出的煤泥水,经沉煤池澄清后清水回用,严禁将含煤废水随意排放;规范场区排水系统,建设雨水收集池(应急事故池);建设出场汽车洗车水池,洗车池水沉淀回用不得外排。降低噪声污染方面,要加强对煤炭加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降低噪声污染。

5.严控运输环节扬尘污染。园区(基地)经营规模要与当地路网建设实际相适应,合理划定煤炭运输专用线路,科学确定运煤车辆通行时间,加强对运煤车辆环保达标检查,视天气和路面情况开展清扫和洒水作业,加强道路两侧植树绿化工作,减少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

(三)加快型煤厂和配送供应网络建设

本着“政府引导、财政补贴、居民负担不增、企业利益兼顾”的原则,逐步推行县域城乡居民燃用优质低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烧工作。

1.筛选型煤加工企业。有关县(市)、区要在认真调查统计当地居民生活用煤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辐射覆盖范围,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在当地煤炭经营企业中进行比选,建成1-2家与需求规模相适应的低硫型煤加工企业。

2.环保要求。型煤加工企业储煤场和生产车间要达到环保标准,实行型煤棚化储存、全封闭或半封闭加工。各有关县(市)、区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型煤厂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运行环保设施,降低粉尘、噪音及水污染。

3.统一全市型煤质量标准。型煤主要指标为:硫份06%以下、挥发份10%以下、水分2%以下、热值5500大卡以上;合理添加粘合剂、助燃剂,冷强度50公斤以上,防水性能好。

4.原煤采购及型煤定价。型煤价格由原煤价格、加工费用和加工企业合理利润组成,根据市场波动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价。为确保煤质煤价,原则上实行全市统一采购优质低硫原煤。型煤加工企业也可以自行采购,由当地政府监督检查煤质煤价。原煤价格按全市统一询价核定,以确定型煤价格。

5.政策支持。型煤加工企业建设资金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按照不增加城乡居民经济负担的要求,居民只负担原煤价格,与型煤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有关县(市)、区财政补贴。

6.建立完善配送供应网络。着眼方便居民的要求,型煤加工企业做好型煤配送中心建设,建立完善当地型煤配送供应网络,统一运输车辆管理,型煤配送服务到户,确保平原地区县(市)、区实现配送供应网络全覆盖,西部山区县覆盖率达到60%以上。

各有关县(市)、区要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管理和推广使用优质低硫型煤对改善全市大气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统筹安排,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总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协调遇到的问题,全面做好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目标。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委农工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及时调度、督导检查有关县(市)、区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进行综合考核验收,并将考核验收情况上报市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3925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9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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