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管产业聚集区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管产业聚集区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管产业聚集区考核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市管产业聚集区(以下简称聚集区)管委会的工作积极性,加快聚集区建设发展,依据《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90号)和《关于调整〈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际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定量指标的通知》(冀干考通字〔2011〕901号),结合我市聚集区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循环化工基地、国家生物产业基地、装备制造基地、信息产业基地、纺织服装基地、南部工业区和南部物流等聚集区。
二、考核内容
(一)指标体系
1.固定资产投资;
2.新开工、竣工产业项目;
3.新开工、竣工基础设施项目;
4.主营业务收入;
5.税收收入;
6.市外资金到位额;
7.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二)组织管理
1.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配备齐全;
2.有年度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
3.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
4.有支持聚集区建设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其它加分项
1.省、市重点项目;
2.安全生产;
3.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
4.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际知名品牌;
5.研发(技术)中心当年获国家级认定、省级认定;
6.主营业务收入规模。
三、考核办法
聚集区考核实行百分制,完成当年考核指标得基本分。其中,指标体系为80分,组织管理为20分。指标体系以石家庄市产业基地和产业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地办)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为标准,根据指标体系、组织管理和其它加分项,核算出各聚集区综合得分,按综合得分进行排序。
(一)指标体系考核(80分)
1.固定资产投资(15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15分,增速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省级产业聚集区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其他聚集区以属地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2.新开工、竣工产业项目(15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15分。没有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的,不得分。项目数量每增加或减少1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以市基地办年度统计报表为依据。
3.新开工、竣工基础设施项目(15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15分。没有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的,不得分。项目数量每增加或减少1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以市基地办年度统计报表为依据。
4.主营业务收入(10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10分,增速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省级产业聚集区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其他聚集区以属地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5.税收收入(5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5分,增速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以属地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数据为依据。
6.市外资金到位额(15分)
市外资金到位额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得基本分15分,达不到不得分。每增加5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加1分。
以属地发改部门或招商部门提供数据为依据。
7.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聚集区主营业务收入比重(5分)
以聚集区上年度比重为基数,比重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以属地科技部门和相关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二)组织管理考核(20分)
1.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配备齐全得2分。
2.有年度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得4分。
3.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信息和统计报表等各项任务得12分,一次完不成或迟报减1分。
4.有支持产业聚集区建设发展的相关政策得2分。
以上以相关文件、材料和报表等为依据。
(三)其它加分项考核
1.省、市重点项目。当年每新增加省重点项目1项加2分,每新增加市重点项目1项加1分。
2.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加2分。
3.当年每引进1个世界500强企业项目加5分,每引进1个国内500强企业项目加3分,每引进1个中央直属企业项目加2分,计分不重复累计。
4.当年每获得1个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际知名品牌分别加1分。
5.研发(技术)中心当年获国家级认定1项加2分,省级认定1项加1分。
6.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含50亿元)-100亿元加5分;100亿元(含100亿元)-150亿元加7分;150亿元以上(含150亿元)加9分。
以上以相关文件、证明、证书和统计部门数据等为依据。
四、考核程序
市基地办年初下达考核指标,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采取各产业聚集区初评、市基地办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一)初评
各聚集区依照本办法设置的考评指标进行初评,并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或出具相关凭据。
(二)综合评定
市基地办根据各聚集区初评情况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计分办法计算综合得分。按得分高低排出顺序,前三名为先进产业聚集区,报石家庄市产业基地和产业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聚集区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奖励
(一)先进产业聚集区
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先进产业聚集区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奖金分配由相关聚集区确定。
(二)先进个人
1.聚集区先进个人。奖金10万元,用于奖励未获奖聚集区有突出贡献的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
2.相关部门先进个人。奖金5万元,用于奖励市、县部门支持聚集区建设贡献突出的相关人员。奖励标准、范围和奖金兑现由市基地办负责确定和实施。
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六、考核组织
市聚集区领导小组负责考核领导工作,市基地办负责考核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石家庄市重点培育产业聚集区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停止执行。
本办法由市基地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工业产业聚集区△考核办法通知
抄送:循环化工基地,国家生物产业基地,装备制造基地,信息产业基地,纺织服装基地,南部工业区,南部物流聚集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月13日印发(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