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调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内五区、矿区、新乐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2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配置我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努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举办。进一步强化区(市)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能覆盖的区域,按照规划指标和合理配置的原则,设置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坚持属地管理。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对非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已签约的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坚持分类建设。立足于新建、改扩建的形式,增加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市)政府也可通过签约购买服务的途径,确保居民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
2012年内,全市新增60所政府办(含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现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高政府办比例,建成布局合理、基本设施齐全、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适应居民健康需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核定石家庄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冀机编办〔2011〕142号)和市编办核定各区(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要求,结合实际,各区(市)具体任务如下:
1.长安区:新增6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2.桥东区:新增6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3.桥西区:新增6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4.新华区:新增9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5.裕华区:新增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6.高新区:新增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7.矿区:设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挂靠辖区医院,可改设为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8.新乐市:设4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工作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工作内容
1.按照建设任务要求,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未设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区(市)政府应通过新建、改扩建、租赁或购买房屋等途径建成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暂不具备条件新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区(市)政府可以通过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合约的方式,委托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职能。街道办事处暂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因其它特殊原因区(市)政府不能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可与辖区内其它医疗机构签订合约。合约明确其承担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提供相应经费保障。
3.鼓励未签约的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为门诊部或个体诊所。转型前已属于医保定点范围的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继续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在其自愿基础上,可重新核定其非营利性质或营利性质。
(二)实施步骤
1.组织实施阶段(
2.检查验收阶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新增60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互相配合。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各区(市)区(市)长组成的新增60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医改办,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考核。各区(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筹备,严密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目标任务按照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
(二)明确部门分工,强力推进实施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项目立项、可研等审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所需经费测算,制定具体经费保障措施;市人社局负责监督指导做好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招聘和选聘工作,负责将新建和未纳入医保定点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市编办负责监督指导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并做好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做好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指导;市国土局负责做好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相关土地用地手续;市建设局负责在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加快建设手续办理工作,并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政策;市房管局对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要给予重点支持,简化办事程序。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三)认真落实政策,加大财政投入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49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34号)等文件规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区(市)财政负担,市财政予以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其中政府补助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区(市)财政负担,市财政予以补助。通过签约购买服务履行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的,区(市)政府按规定给予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和公共卫生服务等经费补贴。各区(市)政府根据《石家庄市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7〕37号),积极落实新建小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用房。
(四)规范操作程序,坚持公开透明
新增60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涉及各方利益的调整,必须认真对待,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施工建设、签订合约等过程透明、规范。及时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发现弄虚作假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切实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建和签约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开展。对完成任务好的区(市)给予经费奖励,对完成不好的及时通报批评,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照时间要求高质量完成。
附件1: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有关部门规划项目建设、审查项目设计、监督项目实施、核定项目扶持和补助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标准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宜选择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
第五条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单层、多层建筑,建筑造型宜规整。
第六条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筑组成:
临床科室用房 全科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等。
国医堂 中医诊室、其他中医临床诊室(包括针灸、推拿、理疗、康复、养生保健室等)。
预防保健科室用房 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
医技科室用房 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
管理保障用房 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室、药房、消毒间、污物处理间等。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和医技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用房宜设置在底层,设单独出入口;污物的运送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
科室 室内净面积(平方米) 科室 室内净面积(平方米)
全科诊室 10 全科诊室 10
中医诊室 10 预防保健室 13
康复治疗室 40 治疗室 8
抢救室 13 处置室 8
预防接种室 65 观察室 26
儿童保健室 10 健康信息管理室 6
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 18
健康教育室 40
检验室 28
B超和心电图室 12
西药房 16
中药房 16
治疗室 8
处置室 8
观察室 99
健康信息管理室 16
消毒间 20
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
第十一条诊室和观察室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诊室、观察室及医技科室室内净高不低于
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国医堂,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域,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三层以上应设电梯,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符合卫生学及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第十四条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五条诊断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措施。
第十六条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面应便于清扫、冲洗,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二)供应室、药房药库及其他物品保管室应有防潮,防虫、蝇、鼠等动物入侵设施与条件。
第十七条床位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需要可设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1张日间观察床,不设病床。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符合全市统一的建设规范要求,内外装修按照《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视觉识别系统手册》,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标牌、展板橱窗等标志性装饰。国医堂内部装修装饰要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有传统中医文化元素,诊室墙壁及走廊墙壁设置数幅体现传统中医药文化的壁画。
第三章科室设置
第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设置以下业务科室: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公共卫生科、临床科室、医技辅助科室等。
公共卫生科应设预防接种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教育室等。其中预防接种室用房不少于3间,妇女保健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
临床科室应设全科诊室、抢救室、康复治疗室、输液观察室、治疗室、处置室、预检分诊室(台)等。
国医堂应设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2个以上其他中医临床诊室(包括针灸、推拿、理疗、康复、养生保健室等)。
医技辅助科室应设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供应间等。其中检验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药房位置应与收费邻近;消毒间不少于2间,位置应相对独立。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全科诊室、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室、检验室、治疗室、药房、处置室及健康信息管理室。每室必须独立,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四章设备配置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设备配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灭菌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配置照明系统发生意外时的替代光源,保证应急需要;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十八类急救药品 中枢神经兴奋药、抗休克药、强心剂、抗心律失常药、血管扩张药、脱水利尿药、降血压药、止血药、平喘药、镇静药、镇痛药、抗过敏药、激素类药、解痉药、解毒药、水电解质平衡药、抗菌素等各5支、液体各500毫升。
社区卫生服务站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十八类急救药品。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与开展项目相适应的其它医疗设备。
第五章人员配备
第二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配备
1.按社区内服务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3名全科医师,每中心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每万人口配备1名专职公共卫生医师。每增加1名全科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2.所配备的执业医师中,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所配备的执业护士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3.设病床的机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4.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前需通过全科医学、社区护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具备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5.开设其他诊疗科目的,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具备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配备
1.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所配备的执业医师中至少有1名为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执业护士。
4.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第六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内部运行机制,健全各项职责、制度、常规与预案,装订成册,并组织实施。
附件2:石家庄市购买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办法
为使居民享受到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2号)和《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签约各方:由各区(市)政府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主办单位或与其他医疗机构及其主办单位签订合同。(如与民营机构合作,应与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设置人签订合同。)
二、签约机构条件
1.符合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2.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流程科学,人员结构合理,服务能力较强,上年度规范化建设工作考核合格以上。
3.业务用房、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运转良好,满足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需要。
4.经过改进功能,完善软硬件建设,达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要求的其他医疗机构。
5.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
三、签约期限:原则三年以上。
四、签约流程:有签约意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向所在区(市)政府申请,区(市)政府审核,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平等协商,在双方自愿合作的前提下,办理签约手续,同时报市卫生局备案。
五、签约购买内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1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我市中医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基本医疗服务
签约机构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六、政府补贴标准和内容
1.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经费补贴,根据服务人口数量、补贴标准,按照考核成绩给予补贴。
2.各区(市)政府对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按药品进价的15%给予补贴,药品零差率补贴总额以河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实际交易量为准核算。
七、操作运行规程
1.签订合同。各区(市)政府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主办单位、医疗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对合同的服务范围和内容、验收标准、资金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2.开展考核。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质量按照《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标准》考核。
3.兑现补助。市卫生局每月初向各区(市)卫生局提供签约机构上月药品网上采购金额,作为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补助依据。药品零差率销售补贴,各区(市)财政每月结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八、保障措施
1.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区(市)政府对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经费补贴,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拨付,以保障签约机构的正常运转。
2.加强资金监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应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3.查处违规行为。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违反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主题词:卫生机构调整方案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