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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7〕4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1日

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和设立石家庄市投资促进局的通知》(冀机编〔2017〕11号)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1将原市农业局的职责、原市畜牧水产局的职责划入市农业畜牧局。

2除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外,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农业(含畜牧业、渔业、农机管理等,下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起草农业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指导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改善,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和发展节水农业相关工作;参与拟订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和资金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三)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市国土资源局调处权属纠纷;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依法开展农业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安全监理。

(五)拟订农业产业保护政策,指导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园区和休闲农业建设;引导农业结构合理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强化对农业“标准化”、“无公害”生产的引导和扶持,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对生产环节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运输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药、肥料等其它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奶畜饲养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七)拟订全市奶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合理确定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八)拟订全市水产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渔政、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权,监督指导渔业经营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九)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动物防疫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农业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服务,推动互联网+农业、农业物联网、农业信息入户发展,参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业态发展。

(十二)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实施相关农业科研专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农业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农业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负责农业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生态农业与可再生能源建设工作,负责农业资源、农作物秸秆等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指导农业节水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及后勤保障等工作,对外宣传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牵头协调系统与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培训工作,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工人等级培训考核;牵头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负责机关财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支持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综合性涉农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报告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组织起草农业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五)发展规划处

负责拟订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标准化生产工作;负责协调京津冀现代农业协同发展工作;负责农业产业扶贫工作;承担农业相关统计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负责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风险评估等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认定产地和认证产品的监管,负责“三品一标”管理工作。

(七)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

指导、落实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负责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市国土资源局调处权属纠纷;负责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指导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农业规模经营与建设;负责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组织实施农村财务审计等工作。

(八)市场与信息化处

负责农业信息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与流通政策、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农产品市场标准化建设和现代化管理,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农业物联网、智慧农业及农产品新型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农产品市场调研、农业统计和农业经济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系统网络安全监管,负责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组织网络涉农舆情监测,负责农产品评优和品牌建设等相关工作;承担市“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现代农业示范区(园区)管理处

负责编制现代农业示范区(园区)改革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示范区(园区)发展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农业科技园区、休闲农业园区、生态农业园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规划,指导和推进全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园区)建设,负责示范区(园区)重大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组织项目开发和招商引资等工作,组织开展休闲农业示范县、示范点建设等工作。

(十)特色产业处

负责全市蔬菜、食用菌、中药材、水果等特色产业发展,拟订特色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特色产业布局、结构调整、效益提高以及产品贮藏、加工、流通方面的建议和措施,收集、分析和发布特色产业产品产销动态;组织协调特色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市蔬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种植业处

拟订种植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种植业惠农政策的落实;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农作物产品结构调整、质量改进、效益提高及贮藏、加工方面的建议和措施;组织粮油作物生产;负责发展节水农业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负责农业有关项目的筛选立项;指导种子(种苗)、肥料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参与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十二)农业资源环境处

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生物利用、能源利用多渠道开发工作,引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设备、新技术,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发展等工作,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控制、灌溉水质监测、污水灌溉控制,以及农膜、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工作;负责耕地质量管理、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再生能源工作。

(十三)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拟订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农机作业协调调度、信息服务、维修服务、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落实国家农机购机补贴、农机深松作业等相关政策。

(十四)畜牧业处

负责全市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与发展工作,负责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畜禽遗传资源普查、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畜禽饲养、品种改良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十五)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拟订饲料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查处饲料产品使用违禁添加物行为,承担饲料工作工业信息统计和运行监测工作;负责饲料行业培训工作,秸秆饲料综合利用工作;负责草业防火及鼠病害防治工作。

(十六)动物防疫监督处

拟订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动物疫病防治、动物防疫、疫病监测、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指导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负责涉动物防疫工作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医政药政处

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兽医医疗器械管理工作,负责兽医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监督管理;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农药、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奶源管理办公室

牵头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组织实施;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奶源发展计划,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配合相关部门对生鲜乳收购价格进行协调。对生鲜乳收购合同管理制度进行监督;负责奶站标准化建设,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九)科技处

负责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负责农业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农业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机关纪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四、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机关行政编制8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农艺师、总畜牧师、总兽医师各1名(副县级),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由市农业畜牧局1名副局长兼任,科级领导职数30名,其中,正科级20名(含直属单位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委书记1名)、副科级10名。

五、其他事项

1市农业畜牧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畜禽产品和生鲜乳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畜牧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市农业畜牧局与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基地监测和调查统计工作,编制全市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银企对接、科企对接、产销对接、品牌创建等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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