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4-16    来源:信息公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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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要求“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2018年7月,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办发〔2018〕39号),要求“规范赔偿资金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我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送审稿》共计16条,着重在以下五个方面予以规范:
一是细化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概念。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权利人,是指省人民政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赔偿权利人指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能行使损害赔偿权利,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包括: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
二是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的索赔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赔偿资金以及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
三是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用于相应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相关费用支出,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环境监测等必要费用。
四是规定生态损害赔偿资金收缴使用程序。收缴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列入“其他收入”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磋商议定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执收;通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使用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经费支出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方案(含绩效目标)及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复支出预算,拨付资金。
五是厘清各有关部门职责。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执收、使用管理、绩效监控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