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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01    来源:长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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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施行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实际,编制《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jzca.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也可到指定地点:长安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长安区裕华东路123号)查阅。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一)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www.sjzca.gov.cn。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点:长安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5996057;区档案馆,联系电话:85996498。
政府信息还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主动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或本机关设立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受理书面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受理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邮箱为:caqgkb@163.com。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若遇《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本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免费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长安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裕华东路123号长安区行政中心710室
邮政编码:050011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常规)
下午13:00至17:00(常规)
下午14:00至18:00(夏令)
电话及传真:85996057
电子邮箱:caqgkb@163.com。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9-05-01    来源:长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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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施行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实际,编制《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jzca.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也可到指定地点:长安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长安区裕华东路123号)查阅。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一)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www.sjzca.gov.cn。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点:长安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5996057;区档案馆,联系电话:85996498。
政府信息还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主动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或本机关设立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受理书面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受理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邮箱为:caqgkb@163.com。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若遇《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本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免费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长安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裕华东路123号长安区行政中心710室
邮政编码:050011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常规)
下午13:00至17:00(常规)
下午14:00至18:00(夏令)
电话及传真:85996057
电子邮箱:caqgkb@163.com。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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