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市政府部门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字体: 】    打印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需要获得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网址:gxj.sjz.gov.cn)上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公开指南》领取场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领取。
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分类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政府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
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局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gxj.sjz.gov.cn。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工业经济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工业经济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中山东路216号 ;邮政编码:050011;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6月1日至8月31日为14:00-18:00);联系电话:86689412;传真号码:86689412;电子邮箱:gxjbgs01@126.com。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以外的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不予公开的工业经济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下载。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邮箱发送即可。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适当位置注明“工业经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工业经济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核
本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收费相关规定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见下表)。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表
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办公室
中山东路216号
同上
86689412
86689412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市政府部门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字体: 】    打印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需要获得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网址:gxj.sjz.gov.cn)上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公开指南》领取场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领取。
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分类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政府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
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局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gxj.sjz.gov.cn。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工业经济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工业经济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中山东路216号 ;邮政编码:050011;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6月1日至8月31日为14:00-18:00);联系电话:86689412;传真号码:86689412;电子邮箱:gxjbgs01@126.com。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以外的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不予公开的工业经济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下载。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邮箱发送即可。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适当位置注明“工业经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工业经济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核
本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收费相关规定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见下表)。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表
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办公室
中山东路216号
同上
86689412
86689412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本站|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冀ICP备06000020号-1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