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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5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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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为做好我市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强化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及时有效投入救援,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减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损失,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重特大事故发生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应急救援的义务,都必须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日常值班机构
市住建局成立石家庄市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处理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石家庄市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赵建林(市住建局局长、党组书记)
副总指挥:傅永红(市住建局调研员)
成 员:任春歌(市住建局质安处处处长)
董成檩(市住建局建筑市场处处长)
郝 莹 (市住建局管廊处处长)
王 哲(市住建局科技处处长)
王 文(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处长)
冯玉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
苌建虹(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王玉成(市住建局质安处副处长)
赵彦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颜翠巧(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张肇宣(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
崔荣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总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值班机构,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地址:槐谈固西街22号,电话85293337、13315150505),办公室主任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傅永红同志兼任。
三、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
(一)在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
(二) 负责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及事故发展动态信息;
(三) 负责初步拟定抢险救灾具体方案和措施等,并上报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四) 负责组织落实市指挥部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指挥部工作人员分组及职责:
(一)抢险救援组 负责人:冯玉山 职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二)技术鉴定组 负责人:赵彦民 职责:对发生事故工程进行技术鉴定,分析事故原因,并对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三)信息联络组 负责人:王玉成 职责:负责信息发布及与有关部门的通讯联络。
(四)后勤保障组 负责人:任春歌 职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机械、设备、物资等后勤保障。
(五)善后处理组 负责人:颜翠巧 职责:妥善协调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工作。
五、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建筑施工行业事故类型多为五大伤害,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触电。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均规定:施工现场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须具备急救措施和急救器材。救援设备常用的挖掘机、起重机、切割机等一般施工现场均有,与消防救援机构设备配合一般可完成救援工作。因此,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如下:
(一)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时,事故所在地的施工企业人员及其施工现场人员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二)市住建局组建应急救援基本队伍。市住建局及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10人,石家庄市住建集团、城投集团、轨道公司人各30人,共计100人。市内主城区住建部门为救援预备队伍,必要时,住建局负责在整个建筑行业统一调动救援人员。
(三)发生重特大事故,需要与公安、武警、消防支队、医疗急救中心及各大医院协调联动时,请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六、急救援设备
推土机、挖掘机、汽车吊、自卸卡车等大型机械设备由轨道公司协调提供。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仪器(市住建集团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提供)
七、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与演练
市住建局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应急救援基本队伍进行救援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救援常识,举行应急救援演练。
市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对应急救援中心进行检查指导。
八、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确定
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九、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或施工现场的负责人、事故当事人或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市建设局和当地县(市)、区政府报告,市建设局要迅速向市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
(二)主动抢险原则。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公民,都有尽最大可能抢救受伤人员及公私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而坐视不管,或事故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见死不救,甚至逃逸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要把抢救受伤人员、确保群众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实施救护,及时疏散处于危险之中的群众。
(四)科学施救,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判明事故现场状况,采取科学有效措施施救,并及时控制危险源,严防发生次生事故。
(五)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安全的原则。特大事故发生后,要积极抢救所有能抢救出的公私财产,要尽一切可能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六)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在事故发生后,有关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实施抢救救护过程中,要尽可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收集有关证据,为日后查找事故原因,正确处理事故提供依据。
十、 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事故发生后,依法成立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十一、有关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必要的演练,使其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救护规程,熟悉应急救援的任务和职责,掌握救援行动的方法和技能,掌握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故障处理。
(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三)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成员,必须尽快赶赴现场,就地设立办公室,分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电话:85293337。
十二、法律责任
在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命令指挥的;
(二)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提供援助的;
(三)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物资和占用场地的;
(四)贪污、挪用抢险物资和资金的;
(五)哄抢国家和个人财物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阻碍事故处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八)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 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九) 应急救援工作造成其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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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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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为做好我市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强化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及时有效投入救援,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减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损失,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重特大事故发生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应急救援的义务,都必须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日常值班机构
市住建局成立石家庄市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处理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石家庄市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赵建林(市住建局局长、党组书记)
副总指挥:傅永红(市住建局调研员)
成 员:任春歌(市住建局质安处处处长)
董成檩(市住建局建筑市场处处长)
郝 莹 (市住建局管廊处处长)
王 哲(市住建局科技处处长)
王 文(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处长)
冯玉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
苌建虹(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王玉成(市住建局质安处副处长)
赵彦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颜翠巧(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张肇宣(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
崔荣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总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值班机构,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地址:槐谈固西街22号,电话85293337、13315150505),办公室主任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傅永红同志兼任。
三、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
(一)在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
(二) 负责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及事故发展动态信息;
(三) 负责初步拟定抢险救灾具体方案和措施等,并上报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四) 负责组织落实市指挥部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指挥部工作人员分组及职责:
(一)抢险救援组 负责人:冯玉山 职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二)技术鉴定组 负责人:赵彦民 职责:对发生事故工程进行技术鉴定,分析事故原因,并对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三)信息联络组 负责人:王玉成 职责:负责信息发布及与有关部门的通讯联络。
(四)后勤保障组 负责人:任春歌 职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机械、设备、物资等后勤保障。
(五)善后处理组 负责人:颜翠巧 职责:妥善协调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工作。
五、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建筑施工行业事故类型多为五大伤害,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触电。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均规定:施工现场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须具备急救措施和急救器材。救援设备常用的挖掘机、起重机、切割机等一般施工现场均有,与消防救援机构设备配合一般可完成救援工作。因此,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如下:
(一)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时,事故所在地的施工企业人员及其施工现场人员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二)市住建局组建应急救援基本队伍。市住建局及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10人,石家庄市住建集团、城投集团、轨道公司人各30人,共计100人。市内主城区住建部门为救援预备队伍,必要时,住建局负责在整个建筑行业统一调动救援人员。
(三)发生重特大事故,需要与公安、武警、消防支队、医疗急救中心及各大医院协调联动时,请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六、急救援设备
推土机、挖掘机、汽车吊、自卸卡车等大型机械设备由轨道公司协调提供。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仪器(市住建集团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提供)
七、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与演练
市住建局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应急救援基本队伍进行救援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救援常识,举行应急救援演练。
市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对应急救援中心进行检查指导。
八、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确定
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九、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或施工现场的负责人、事故当事人或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市建设局和当地县(市)、区政府报告,市建设局要迅速向市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
(二)主动抢险原则。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公民,都有尽最大可能抢救受伤人员及公私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而坐视不管,或事故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见死不救,甚至逃逸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要把抢救受伤人员、确保群众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实施救护,及时疏散处于危险之中的群众。
(四)科学施救,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判明事故现场状况,采取科学有效措施施救,并及时控制危险源,严防发生次生事故。
(五)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安全的原则。特大事故发生后,要积极抢救所有能抢救出的公私财产,要尽一切可能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六)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在事故发生后,有关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实施抢救救护过程中,要尽可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收集有关证据,为日后查找事故原因,正确处理事故提供依据。
十、 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事故发生后,依法成立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十一、有关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必要的演练,使其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救护规程,熟悉应急救援的任务和职责,掌握救援行动的方法和技能,掌握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故障处理。
(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三)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成员,必须尽快赶赴现场,就地设立办公室,分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电话:85293337。
十二、法律责任
在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命令指挥的;
(二)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提供援助的;
(三)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物资和占用场地的;
(四)贪污、挪用抢险物资和资金的;
(五)哄抢国家和个人财物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阻碍事故处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八)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 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九) 应急救援工作造成其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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