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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27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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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特种设备事故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

 

 

 

 

石家庄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救援组织体系

2.2职责

2.3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3预防机制

3.1预防重点

3.2预防措施

3.3信息监测与处置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2分级响应程序

4.3现场指导协调主要内容

4.4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4.5信息发布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5.2事故调查报告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措施保障

6.1应急救援的信息保障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4监督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施行和修订时间

 

附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级和事故特征

 

 

 


l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消除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根据石家庄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19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应急〔2019〕68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2015年)

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有关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工作。(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级和事故特征见附件1)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系统上下、内外的协调联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救援组织体系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事故调查、文字材料、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

2.2职责

2.2.1领导小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指挥,研究决定应急工作重要事项。

(1)组长:市局主要领导

(2)副组长:市局主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和主管应急管理、新闻发布等工作的副局长

(3)成员:市局办公室主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政策法规处处长、执法协调处处长、新闻宣传处处长、科技和财务处处长,石家庄市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主任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承担市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2.3成员单位及职责:

(1)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值班值守、后勤保障和督促检查职能;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上传下达工作。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除承担市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外,负责接受事故报告,并及时报告局领导,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局领导的指示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信息;负责与市安委办联系沟通。

(3)政策法规处:负责向公众和有关组织解释法规政策。

(4)执法协调处:派员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新闻宣传处:负责与市宣传部门进行沟通,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向相关媒体发布事故信息。

(6)科技和财务处:负责应急救援协调的经费安排,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保障工作。

(7)石家庄市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派员参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建立特种设备专家库及专家组。

2.3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比照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3 预防机制

3.1预防重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控:

(1)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对可能引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2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实行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专项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合法使用;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7)特种设备隐患要及时排查和治理。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3信息监测与处置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高度重视群众和有关人员的举报投诉,认真研究事故规律,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及时、准确地传递特种设备安全信息。

(3)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

4应急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启动本预案,并与《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

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级,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舆情处置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1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前期自救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时及时向110、119、120报警;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2)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情况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逐级上报上级部门;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根据事故类别和需要,向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4)事故报告程序: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5)事故报告内容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的规定,应包括: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②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③已经采取的措施;

④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⑤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往事故地点,及时采集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2)当启动本预案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导协调组赶到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协助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在取得市政府同意后立即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指导协调组。

4.3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3)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5)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实施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5信息发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5.2事故调查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工作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提出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的信息保障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与有关部门、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全市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市级特种设备专家组。专家组由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河北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6.3宣传、培训和演练

(1)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监督检查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界定范围见附件1。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7.2预案施行、修订与备案要求

本预案由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上级部门的有关预案等进行修订并对本预案内容产生影响时,本预案应当做出相应修订。本预案制定、修订后抄送应急管理


附件: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级和事故特征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事故特征:一般指导致事故最严重后果所对应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通常表现为事故特种设备的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

爆炸:承压类特种设备部件因物理或者化学变化而发生破裂,设备中的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的现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主要承压部件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元器件损坏造成易燃易爆介质外泄发生爆燃的现象。

 爆燃(闪爆、闪燃):锅炉炉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可燃介质泄漏与空气(氧)混合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或者能量)在空间迅速燃烧的现象。用煤粉、油、可燃气体等燃烧介质的锅炉,在点火或者燃烧不正常时,炉内积存的燃烧介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达到一定极限,遇明火快速燃烧的现象。

 泄漏:承压类特种设备主体或者部件因变形、损伤、断裂失效或者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因素造成内部介质非正常外泄的现象。

 倾覆: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试验中,因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的强度、刚度难以承受实际的载荷,发生局部、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或者倾覆事故。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因载荷等外力影响,倾覆力矩大于稳定力矩而发生设备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的现象。

变形: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者构件因受外力影响,工作应力超过屈服极限等发生过量变形失效的现象。变形一般分为弹性过量变形、塑性过量变形和过量蠕变等类别。

 断裂:特种设备承载主体及部件因材质劣化或者受力超过强度极限而发生的失效现象。断裂一般分为塑性断裂、脆性断裂、疲劳断裂和蠕变断裂等类别。

 损伤:因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者构件受机械力、周围介质化学或者电化学的作用、接触或者相互运动表面产生接触疲劳或者腐蚀疲劳,从而导致材料失效的现象。一般有磨蚀疲劳、接触疲劳或者腐蚀疲劳等三种失效形式。

 坠落:因特种设备材料、结构、设施失效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等造成物体或者人员由高势能位置落下的现象。如人在起重机上、塔器顶部、球罐内壁作业时坠落,从地面失足坠入洞、坑等现象。

 碰撞:因特种设备惯性失控造成的人、运动物体或者固定物体相互之间短暂作用的过程。如落物、锤击、飞来物、碎裂崩块,设备物体之间,人撞固定物体、运动物体撞人、人与人互撞等现象。

剪切:因特种设备失控或者故障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时,人、物体因承受一对相距很近、方向相反的外力作用,发生局部承压、横截面沿外力方向发生错动变形的现象。

 挤压:因特种设备故障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时,人、物体因承受外来压力被推挤压迫在运动物体或者固定物体之间的现象。

 失控:因特种设备控制系统失灵、安全保护系统功能缺失或者失效,导致设备不能被正常操作的现象。

故障:因特种设备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意外,导致设备不能顺利运转,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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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特种设备事故
应 急 预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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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特种设备事故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

 

 

 

 

石家庄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救援组织体系

2.2职责

2.3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3预防机制

3.1预防重点

3.2预防措施

3.3信息监测与处置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2分级响应程序

4.3现场指导协调主要内容

4.4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4.5信息发布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5.2事故调查报告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措施保障

6.1应急救援的信息保障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4监督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施行和修订时间

 

附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级和事故特征

 

 

 


l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消除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根据石家庄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19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应急〔2019〕68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2015年)

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有关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工作。(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级和事故特征见附件1)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系统上下、内外的协调联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救援组织体系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事故调查、文字材料、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

2.2职责

2.2.1领导小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指挥,研究决定应急工作重要事项。

(1)组长:市局主要领导

(2)副组长:市局主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和主管应急管理、新闻发布等工作的副局长

(3)成员:市局办公室主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政策法规处处长、执法协调处处长、新闻宣传处处长、科技和财务处处长,石家庄市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主任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承担市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2.3成员单位及职责:

(1)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值班值守、后勤保障和督促检查职能;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上传下达工作。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除承担市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外,负责接受事故报告,并及时报告局领导,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局领导的指示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信息;负责与市安委办联系沟通。

(3)政策法规处:负责向公众和有关组织解释法规政策。

(4)执法协调处:派员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新闻宣传处:负责与市宣传部门进行沟通,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向相关媒体发布事故信息。

(6)科技和财务处:负责应急救援协调的经费安排,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保障工作。

(7)石家庄市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派员参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建立特种设备专家库及专家组。

2.3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比照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3 预防机制

3.1预防重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控:

(1)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对可能引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2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实行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专项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合法使用;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7)特种设备隐患要及时排查和治理。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3信息监测与处置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高度重视群众和有关人员的举报投诉,认真研究事故规律,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及时、准确地传递特种设备安全信息。

(3)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

4应急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启动本预案,并与《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

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级,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舆情处置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1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前期自救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时及时向110、119、120报警;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2)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情况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逐级上报上级部门;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根据事故类别和需要,向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4)事故报告程序: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5)事故报告内容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的规定,应包括: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②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③已经采取的措施;

④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⑤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往事故地点,及时采集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2)当启动本预案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导协调组赶到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协助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在取得市政府同意后立即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指导协调组。

4.3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3)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5)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实施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5信息发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5.2事故调查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工作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提出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的信息保障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与有关部门、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全市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市级特种设备专家组。专家组由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河北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6.3宣传、培训和演练

(1)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监督检查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界定范围见附件1。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7.2预案施行、修订与备案要求

本预案由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上级部门的有关预案等进行修订并对本预案内容产生影响时,本预案应当做出相应修订。本预案制定、修订后抄送应急管理


附件: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级和事故特征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事故特征:一般指导致事故最严重后果所对应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通常表现为事故特种设备的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

爆炸:承压类特种设备部件因物理或者化学变化而发生破裂,设备中的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的现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主要承压部件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元器件损坏造成易燃易爆介质外泄发生爆燃的现象。

 爆燃(闪爆、闪燃):锅炉炉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可燃介质泄漏与空气(氧)混合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或者能量)在空间迅速燃烧的现象。用煤粉、油、可燃气体等燃烧介质的锅炉,在点火或者燃烧不正常时,炉内积存的燃烧介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达到一定极限,遇明火快速燃烧的现象。

 泄漏:承压类特种设备主体或者部件因变形、损伤、断裂失效或者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因素造成内部介质非正常外泄的现象。

 倾覆: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试验中,因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的强度、刚度难以承受实际的载荷,发生局部、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或者倾覆事故。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因载荷等外力影响,倾覆力矩大于稳定力矩而发生设备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的现象。

变形: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者构件因受外力影响,工作应力超过屈服极限等发生过量变形失效的现象。变形一般分为弹性过量变形、塑性过量变形和过量蠕变等类别。

 断裂:特种设备承载主体及部件因材质劣化或者受力超过强度极限而发生的失效现象。断裂一般分为塑性断裂、脆性断裂、疲劳断裂和蠕变断裂等类别。

 损伤:因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者构件受机械力、周围介质化学或者电化学的作用、接触或者相互运动表面产生接触疲劳或者腐蚀疲劳,从而导致材料失效的现象。一般有磨蚀疲劳、接触疲劳或者腐蚀疲劳等三种失效形式。

 坠落:因特种设备材料、结构、设施失效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等造成物体或者人员由高势能位置落下的现象。如人在起重机上、塔器顶部、球罐内壁作业时坠落,从地面失足坠入洞、坑等现象。

 碰撞:因特种设备惯性失控造成的人、运动物体或者固定物体相互之间短暂作用的过程。如落物、锤击、飞来物、碎裂崩块,设备物体之间,人撞固定物体、运动物体撞人、人与人互撞等现象。

剪切:因特种设备失控或者故障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时,人、物体因承受一对相距很近、方向相反的外力作用,发生局部承压、横截面沿外力方向发生错动变形的现象。

 挤压:因特种设备故障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时,人、物体因承受外来压力被推挤压迫在运动物体或者固定物体之间的现象。

 失控:因特种设备控制系统失灵、安全保护系统功能缺失或者失效,导致设备不能被正常操作的现象。

故障:因特种设备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意外,导致设备不能顺利运转,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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