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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8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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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字 〔2021〕40 号
当事人: 张裴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9号45栋2单元303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张裴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冀药监稽便函〔2020〕88号),该局收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移转线索,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有商家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其中入驻商家“可可90912390”,经营者张裴,无药品经营资质在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转让药品(氯化钠注射液)。经核查,张裴是因其父亲张浩患脑干梗死,引发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等症,需进行吸氧、吸痰、雾化,其购买氯化钠注射液用于清洗、消毒吸氧管、吸痰管及清洗雾化面罩;其父亲去世后,张裴将用剩下的4箱氯化钠注射液在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上以二手货的形式转让给了楚小枫,转让费50元,经电话询问买家楚小枫,他也是家人生病,购氯化钠注射液用于清洗吸氧管、吸痰管等器具,使用后没有出现不良后果。买家已使用完毕,未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张裴无药品经营资质在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转让药品,转让费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移转张裴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和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张裴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 ,证明 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笔录1份 ,证明 向当事人核实案件线索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转让药品的事实;
4.石家庄平安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石家庄长安祥和和平养老护理院证明各1份,证明 张裴父亲生病住院、护理情况;
5.转转平台入驻商家“可可90912390”平台交易记录,证明 张裴在网络平台转让药品事实;
6.楚小枫情况说明1份,证明 买家购买氯化钠注液使用情况,未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当事人张裴陈述其因父亲张浩患脑干梗死,引发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等症,需进行吸氧、吸痰、雾化,购买氯化钠注射液用于清洗、消毒吸氧管、吸痰管及清洗雾化面罩;其父亲去世后,将用剩下的4箱氯化钠注射液在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上以二手货的形式转让给了楚小枫,不知道转让氯化钠注射液需要办理相关资质,其从事工作与药品无关,不涉及倒卖,是无心之举,申请免于处罚。2021年3月25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0〕7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张裴无药品经营资质在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转让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但其违法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买方和卖方都是因家人生病,购买用氯化钠注射液用于冲洗、消毒吸氧、吸痰器具,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有一次交易,非主观故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4 月 9 日
 
石市监处字〔2021〕40号
发布时间:2021-04-28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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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字 〔2021〕40 号
当事人: 张裴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9号45栋2单元303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张裴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冀药监稽便函〔2020〕88号),该局收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移转线索,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有商家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其中入驻商家“可可90912390”,经营者张裴,无药品经营资质在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转让药品(氯化钠注射液)。经核查,张裴是因其父亲张浩患脑干梗死,引发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等症,需进行吸氧、吸痰、雾化,其购买氯化钠注射液用于清洗、消毒吸氧管、吸痰管及清洗雾化面罩;其父亲去世后,张裴将用剩下的4箱氯化钠注射液在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上以二手货的形式转让给了楚小枫,转让费50元,经电话询问买家楚小枫,他也是家人生病,购氯化钠注射液用于清洗吸氧管、吸痰管等器具,使用后没有出现不良后果。买家已使用完毕,未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张裴无药品经营资质在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转让药品,转让费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移转张裴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和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张裴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 ,证明 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笔录1份 ,证明 向当事人核实案件线索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转让药品的事实;
4.石家庄平安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石家庄长安祥和和平养老护理院证明各1份,证明 张裴父亲生病住院、护理情况;
5.转转平台入驻商家“可可90912390”平台交易记录,证明 张裴在网络平台转让药品事实;
6.楚小枫情况说明1份,证明 买家购买氯化钠注液使用情况,未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当事人张裴陈述其因父亲张浩患脑干梗死,引发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等症,需进行吸氧、吸痰、雾化,购买氯化钠注射液用于清洗、消毒吸氧管、吸痰管及清洗雾化面罩;其父亲去世后,将用剩下的4箱氯化钠注射液在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上以二手货的形式转让给了楚小枫,不知道转让氯化钠注射液需要办理相关资质,其从事工作与药品无关,不涉及倒卖,是无心之举,申请免于处罚。2021年3月25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0〕7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张裴无药品经营资质在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转让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但其违法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买方和卖方都是因家人生病,购买用氯化钠注射液用于冲洗、消毒吸氧、吸痰器具,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有一次交易,非主观故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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