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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1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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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字〔2021〕42号
当事人:河北以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000795498921T
住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85号
法定代表人:吴以岭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业务范围:以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发证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发证日期:2018年04月27日
2021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显示当事人通过燕赵晚报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我局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1日通过燕赵晚报的第8版刊登“12月26日(周六)北京骨关节专家王庆甫教授来石出诊”,为1/4版面,其内容由以岭健康管理中心提供,广告认刊书标价为600元。
该宣传的标题为“12月26日(周六)北京骨关节专家王庆甫教授来石出诊”,该宣传中有如下内容:“专家介绍王庆甫,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研究生导师。现任北京中医药大学骨伤科研究所所长、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副院长、中华医学会北京医学会骨科学会委员、北京市中医骨科学会副主任委员。”,上述行为构成了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人员作证明;该宣传中有如下内容“技术专长……尤其运用具有“轻、巧、灵、透”特点的孙氏宫廷正骨手法矫治颈腰痛,以及将筋骨同治理论、肌骨超声联合针刀应用在治疗退行性骨关节病上取得了标本兼治效果,在同行业享有盛名。”,以上内容构成了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的执业资格。
3.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 被委托人授权合法性。
4. 被委托人商文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被委托人的身份。
5. 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 当事人的宣传情况。
6. 《燕赵晚报广告认刊书》1页,证明 当事人栏目刊登、收费的情况。
7. 宣传报样复印件1份,证明宣传的情况。
8. 王庆甫身份证明复印材料1份,证明王庆甫的身份。
9.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材料1份,证明取得了发布医疗广告的资格。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1年5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处告〔2021〕001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利用专家王庆甫作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以专家作推荐证明,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宣传其达到了标本兼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构成了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实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可以依法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拟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利用专家王庆甫作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应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宣传其达到了标本兼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责令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罚款1200元,上缴财政。
对本案涉及到的广告发布者另案处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各营业网点(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开户行: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账号6262010901918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石市监处字〔2021〕42号
发布时间:2021-06-1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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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字〔2021〕42号
当事人:河北以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000795498921T
住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85号
法定代表人:吴以岭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业务范围:以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发证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发证日期:2018年04月27日
2021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显示当事人通过燕赵晚报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我局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1日通过燕赵晚报的第8版刊登“12月26日(周六)北京骨关节专家王庆甫教授来石出诊”,为1/4版面,其内容由以岭健康管理中心提供,广告认刊书标价为600元。
该宣传的标题为“12月26日(周六)北京骨关节专家王庆甫教授来石出诊”,该宣传中有如下内容:“专家介绍王庆甫,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研究生导师。现任北京中医药大学骨伤科研究所所长、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副院长、中华医学会北京医学会骨科学会委员、北京市中医骨科学会副主任委员。”,上述行为构成了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人员作证明;该宣传中有如下内容“技术专长……尤其运用具有“轻、巧、灵、透”特点的孙氏宫廷正骨手法矫治颈腰痛,以及将筋骨同治理论、肌骨超声联合针刀应用在治疗退行性骨关节病上取得了标本兼治效果,在同行业享有盛名。”,以上内容构成了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的执业资格。
3.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 被委托人授权合法性。
4. 被委托人商文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被委托人的身份。
5. 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 当事人的宣传情况。
6. 《燕赵晚报广告认刊书》1页,证明 当事人栏目刊登、收费的情况。
7. 宣传报样复印件1份,证明宣传的情况。
8. 王庆甫身份证明复印材料1份,证明王庆甫的身份。
9.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材料1份,证明取得了发布医疗广告的资格。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1年5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处告〔2021〕001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利用专家王庆甫作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以专家作推荐证明,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宣传其达到了标本兼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构成了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实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可以依法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拟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利用专家王庆甫作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应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宣传其达到了标本兼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责令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罚款1200元,上缴财政。
对本案涉及到的广告发布者另案处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各营业网点(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开户行: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账号6262010901918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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