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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1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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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字〔2021〕43号
当事人:河北广播电视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704594G
住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武鸿儒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40896.28万元
举办单位: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2021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显示当事人在其自办的频道中发布违法广告,我局于2021年3月8日立案调查。
(一)“健康进行时:参茯胶囊&参芎胶囊”专题栏目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和12月在河北广播电视台农民频道和经济生活频道播出的《健康进行时:参茯胶囊&参芎胶囊》专题讲座,时长40分钟。播出时间:在农民频道播出时间:2020年11月2、4、5、10、11、13、17日和12月30日,共8次;在经济生活播出的时间是2020年11月2、4、5、10、11、13、14日,共计7次,总共播出过15次。该节目是通过主讲人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播出的,在该栏目播放的第1’15”屏幕中出现了以下内容“栏目热线400-6869-579”,此号码为厂家的,目的为方便患者咨询及售后服务;在该栏目播放的第12’36”伴随主持人声音画面中出现以下内容:“……参茯胶囊由全中华鳖粉,人参,地黄,茯苓等组成……参芎胶囊由西洋参、何首乌等组成……”,是栏目对参茯胶囊和参芎胶囊的一种介绍,上述行为构成了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了药品广告。在该栏目播放的27’10”伴随打进热线电话的一位女患者的声音,字幕中出现以下内容“……当时我就抱着试一试的想法购买了几盒女方,我用了几天之后吧,就看到这个效果了,我就觉得我这个身体吧有精神了,想干活了……”这是介绍患者服药前后的经历。此行为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在经济生活频道的费用是1400元,农民频道的费用是2400元,都是由北京牡丹开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该栏目的播出费用是3800元
(二)“食医厨房:首乌补肾酒”专题栏目
当事人在河北广播电视台播出的《食医厨房:首乌补肾酒》专题栏目,时长40分钟,在两个频道播出过,在都市频道播出时间:2020年11月21、22、24、26日,计4次;在公共频道播出时间:2020年11月25日,计1次,总共5次。该节目是通过主讲人介绍健康养生公益类节目的形式播出的,在该视频播出的2’20”屏幕中出现如下内容:“健康专线4000-183-567”:这是厂家的电话,用于客户咨询和申领药品及解答问题。上述行为构成了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了药品广告。在该视频播出的32’55”出现了伴随打进热线的患者的语音,字幕中出现以下内容“……我是江苏人,五轮生阳方我是给我儿子用的,用到现在呢已经快两个月了,效果真的挺好的,他得的是脑血栓,今年都9年了,……后来看电视节目之后,我就给他用上了咱们的五轮生阳方,开始呢我也没抱多大希望,就是心里想试试,现在用了快一个多月了,现在觉得脚有劲儿了,脚能抬起来了……”,上述内容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证明。该节目的内容都市频道的播出费用是600元,由紫梧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公共频道的播出费用是150元,由保定嘉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总共费用为750元。该栏目宣传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广西百琪药业有限公司。
(三)“半月生发素”
当事人在河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播出“半月生发素”,时长20分钟,播出时间:2021年3月28、29、30、31日和4月1、2、3日,总共7次。“半月生发素”是一种化妆品。在该栏目播出的13’30”伴随语音字幕出现以下内容“……我们使用半月生发素,喷一下,按摩几分钟,现在我们用头皮测试仪来看一下,头皮周围的块状物质已经完全被分解掉了,毛囊疏通完,毛囊周围的角质层变薄了,头皮非常干净……”,这是栏目对产品效能的一种解释。上述行为构成了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该节目的内容由北京易乐世纪经贸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该栏目的播出费用是2450元。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 被委托人授权合法性。
3. 被委托人李恺和杨锶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被委托人的身份。
4. 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的宣传情况。
5. 《广告媒介合同签订单》5页,证明 当事人栏目播出、收费及广告经营公司的情况。
6. 普通发票复印件4页,证明当事人的收费情况。
7. 宣传产品外包装打印材料1份,证明宣传产品的性质。
8. 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材料3份,证明广告主的主体资格。
9. 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材料1份,证明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10. 检测报告复印材料1份,证明产品的质量性能。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1年5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听告〔2021〕003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一)“健康进行时:参茯胶囊&参芎胶囊”专题栏目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参茯胶囊&参芎胶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以患者的名义介绍自己用药前后的变化,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二)“食医厨房:首乌补肾酒”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生产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首乌补肾酒的作用机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音频播放中以患者的名义作证明,其行为涉嫌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三)“半月生发素”专题栏目,半月生发素是一种化妆品,当事人对该产品的介绍,属于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实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可以依法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拟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一)“健康进行时:参茯胶囊&参芎胶囊”专题栏目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参茯胶囊&参芎胶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予以行政处罚;以患者的名义介绍自己服药前后的变化,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二)“食医厨房:首乌补肾酒”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生产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首乌补肾酒的作用机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音频播放中以患者的名义作证明,其行为涉嫌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三)“半月生发素”专题栏目,半月生发素是一种化妆品,当事人对该产品的介绍,属于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2450元,处二倍罚款4900元,共计7350元,上缴财政。
上述合计罚款107350元。对本案涉及到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另案处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各营业网点(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开户行: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账号6262010901918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4日
注: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24
主体机关代码:01000024
执收单位编码:383002
罚款分离代码:01000024-0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石市监处字〔2021〕43号
发布时间:2021-07-1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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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字〔2021〕43号
当事人:河北广播电视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704594G
住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武鸿儒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40896.28万元
举办单位: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2021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显示当事人在其自办的频道中发布违法广告,我局于2021年3月8日立案调查。
(一)“健康进行时:参茯胶囊&参芎胶囊”专题栏目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和12月在河北广播电视台农民频道和经济生活频道播出的《健康进行时:参茯胶囊&参芎胶囊》专题讲座,时长40分钟。播出时间:在农民频道播出时间:2020年11月2、4、5、10、11、13、17日和12月30日,共8次;在经济生活播出的时间是2020年11月2、4、5、10、11、13、14日,共计7次,总共播出过15次。该节目是通过主讲人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播出的,在该栏目播放的第1’15”屏幕中出现了以下内容“栏目热线400-6869-579”,此号码为厂家的,目的为方便患者咨询及售后服务;在该栏目播放的第12’36”伴随主持人声音画面中出现以下内容:“……参茯胶囊由全中华鳖粉,人参,地黄,茯苓等组成……参芎胶囊由西洋参、何首乌等组成……”,是栏目对参茯胶囊和参芎胶囊的一种介绍,上述行为构成了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了药品广告。在该栏目播放的27’10”伴随打进热线电话的一位女患者的声音,字幕中出现以下内容“……当时我就抱着试一试的想法购买了几盒女方,我用了几天之后吧,就看到这个效果了,我就觉得我这个身体吧有精神了,想干活了……”这是介绍患者服药前后的经历。此行为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在经济生活频道的费用是1400元,农民频道的费用是2400元,都是由北京牡丹开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该栏目的播出费用是3800元
(二)“食医厨房:首乌补肾酒”专题栏目
当事人在河北广播电视台播出的《食医厨房:首乌补肾酒》专题栏目,时长40分钟,在两个频道播出过,在都市频道播出时间:2020年11月21、22、24、26日,计4次;在公共频道播出时间:2020年11月25日,计1次,总共5次。该节目是通过主讲人介绍健康养生公益类节目的形式播出的,在该视频播出的2’20”屏幕中出现如下内容:“健康专线4000-183-567”:这是厂家的电话,用于客户咨询和申领药品及解答问题。上述行为构成了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了药品广告。在该视频播出的32’55”出现了伴随打进热线的患者的语音,字幕中出现以下内容“……我是江苏人,五轮生阳方我是给我儿子用的,用到现在呢已经快两个月了,效果真的挺好的,他得的是脑血栓,今年都9年了,……后来看电视节目之后,我就给他用上了咱们的五轮生阳方,开始呢我也没抱多大希望,就是心里想试试,现在用了快一个多月了,现在觉得脚有劲儿了,脚能抬起来了……”,上述内容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证明。该节目的内容都市频道的播出费用是600元,由紫梧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公共频道的播出费用是150元,由保定嘉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总共费用为750元。该栏目宣传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广西百琪药业有限公司。
(三)“半月生发素”
当事人在河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播出“半月生发素”,时长20分钟,播出时间:2021年3月28、29、30、31日和4月1、2、3日,总共7次。“半月生发素”是一种化妆品。在该栏目播出的13’30”伴随语音字幕出现以下内容“……我们使用半月生发素,喷一下,按摩几分钟,现在我们用头皮测试仪来看一下,头皮周围的块状物质已经完全被分解掉了,毛囊疏通完,毛囊周围的角质层变薄了,头皮非常干净……”,这是栏目对产品效能的一种解释。上述行为构成了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该节目的内容由北京易乐世纪经贸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该栏目的播出费用是2450元。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 被委托人授权合法性。
3. 被委托人李恺和杨锶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被委托人的身份。
4. 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的宣传情况。
5. 《广告媒介合同签订单》5页,证明 当事人栏目播出、收费及广告经营公司的情况。
6. 普通发票复印件4页,证明当事人的收费情况。
7. 宣传产品外包装打印材料1份,证明宣传产品的性质。
8. 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材料3份,证明广告主的主体资格。
9. 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材料1份,证明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10. 检测报告复印材料1份,证明产品的质量性能。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1年5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听告〔2021〕003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一)“健康进行时:参茯胶囊&参芎胶囊”专题栏目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参茯胶囊&参芎胶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以患者的名义介绍自己用药前后的变化,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二)“食医厨房:首乌补肾酒”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生产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首乌补肾酒的作用机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音频播放中以患者的名义作证明,其行为涉嫌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三)“半月生发素”专题栏目,半月生发素是一种化妆品,当事人对该产品的介绍,属于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实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可以依法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拟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一)“健康进行时:参茯胶囊&参芎胶囊”专题栏目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参茯胶囊&参芎胶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予以行政处罚;以患者的名义介绍自己服药前后的变化,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二)“食医厨房:首乌补肾酒”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生产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首乌补肾酒的作用机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音频播放中以患者的名义作证明,其行为涉嫌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三)“半月生发素”专题栏目,半月生发素是一种化妆品,当事人对该产品的介绍,属于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2450元,处二倍罚款4900元,共计7350元,上缴财政。
上述合计罚款107350元。对本案涉及到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另案处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各营业网点(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开户行: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账号6262010901918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4日
注: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24
主体机关代码:01000024
执收单位编码:383002
罚款分离代码:01000024-0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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