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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13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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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字〔2021〕46号
当事人:河北广播电视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704594G
住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武鸿儒
2021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显示当事人在其自办的频道(频率)中发布违法广告,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调查。
(一)“药酒奇缘:无敌药酒”专题栏目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和12月在河北广播电视台影视频道播出的《药酒奇缘:无敌药酒》专题讲座,时长40分钟。播出时间:2021年6月13、14、17、21和22日,共5次。该节目是通过主讲人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播出的,在该栏目播放的第2’38”伴随节目主持人康倩的声音屏幕中出现了以下内容“欢迎大家收看大型医疗健康服务专栏节目:药酒奇缘,栏目热线400-1033-700”,此号码为厂家的,目的为方便患者咨询及售后服务;在该栏目播放的第25’23”伴随打进热线观众的声音画面中出现以下内容:“……自从我喝了这个无敌药酒,现在这个血压基本就保持在了130左右了,……再一个就是我觉得我的心脏比以前也强多了,用了这个37味无敌药酒,心口也不憋的慌了,手脚也能感觉热乎乎的……”这是介绍患者服药前后的经历。此行为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广告费用是750元,是由紫梧桐(北京)广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二)“北京国丹白癜风医院”专题广告
当事人在河北广播电视台播出的《北京国丹白癜风医院》专题栏目,时长15秒,在卫视频道播出过,播出时间:2021年1月1、5、7、14和30日,2月18、24和27日,3月4、9、23日,4月4、8、11、15、29日。北京国丹白癜风医院是一家医疗机构,在该视频播出的4”伴随语音字幕中出现以下内容“源根同步由内而外从血液治疗白癜风”,上述行为构成了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宣传,播出费用是2000元,由北京泛亚宏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
(三)“饭后去油汤”
当事人在河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播出“饭后去油汤”,时长30分钟,播出时间:2021年4月29日,总共1次。“饭后去油汤”是一种食品。在该视频播出的36”伴随语音屏幕中出现如下内容:“……每天瘦掉一两斤,两三个月甩掉一身肉……”,在该栏目播出的14’41”伴随语音字幕出现以下内容“……只要喝上一碗饭后去油汤,刮掉脂肪,五倍去油,喝一天,瘦2斤,喝一月,瘦全身,管不住嘴,越吃越胖的,喝饭后去油汤,1天掉2斤,轻松甩掉一身膘……”,这是栏目对产品效能的一种解释。上述行为广告对商品的功能描述不准确。该节目的内容由广州聚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该栏目的播出费用是400元。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武汉一元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你好杨医生:十味手参散”专题栏目
当事人于2021年6月在河北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播出的《你好杨医生:十味手参散》专题讲座,时长40分钟。播出时间:2021年6月10、11、12、13、14和15日,总共6次。
该节目是通过主讲人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播出的,在该栏目播放的第1’12”在屏幕右下方出现如下内容:“杨医生问诊热线400-617-9988”,此号码为厂家的,目的为方便患者咨询及售后服务;在该栏目播出的13’53”伴随男主持人的声音字幕中出现如下内容“十味手参散快速精准对受损细胞进行强力修复……”,是栏目对产品的一种介绍,在该栏目播出的31’48”出现了一位老年男性伴随他的声音字幕中出现以下内容“……我心梗高血压三级心衰还有房颤持续性房颤还有心律不齐,走路时跑偏……我服务十味手参散已经一百八十三天了,我现在走路特别好……”这是介绍患者服药前后的经历。此行为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广告费用是1200元,是由北京牡丹开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西藏昌都光宇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五)“对话大医生:唐愈康血栓溶解剂”专题栏目
当事人于2021年6月在河北广播电视台旅游文化频率播出的《对话大医生:唐愈康血栓溶解剂》专题讲座,时长60分钟。播出时间:2021年6月12日至15日,共计4次。
该节目是通过主讲人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播出的,在该栏目播放的第3’20”出现了节目主持人的声音“无论您在疾病治疗和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欢迎拨打栏目热线400-6686-636……”,此号码为厂家的,目的为方便患者咨询及售后服务;在该栏目播放的第33’23”打进栏目热线的听众人说出以下内容:……我老伴吧,先是得脑出血,后来又脑梗了,脑梗出现三次了,……唐愈康必须让他吃,现在他吃唐愈康呢,先头我买了50盒,这回我又订了40盒,他吃了之后好多了……”这是介绍患者服药前后的经历。此行为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栏目内容由中央新影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费用是280元。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吉林康乃尔药业有限公司。
(六)“五脏论坛:调五脏膏方”专题栏目
当事人于2021年6月在河北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和农民频道播出的《五脏论坛:调五脏膏方》专题讲座,时长40分钟。都市频道的播出时间为,2021年6月6日和11日,每天两次,共四次,农民频道的播出时间为2021年6月1日、2日和6日,每天两次,共六次,总共十次。
该节目是通过主讲人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播出的,在该栏目播放的第2’18”在屏幕左下方出现如下内容:“二维码400-996-1881购调五脏方5盒得调五脏方1盒得氨糖2瓶”,此号码为厂家的,目的为方便患者咨询及售后服务;在该栏目播放的第26’53”伴随打进热线电话的山东济宁庄女士的声音字幕中出现如下内容“……其实我讲了11年,我心里很有把握,咱就先拿上五盒六盒,咱先试试,咱说是不是找到一个正确的方向,咱先把它订上,咱一步步好起来就行……”这是专家向患者推荐药品。此行为构成了以专家的名义作推荐。栏目内容由河北互创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费用是280元。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广西邦琪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 被委托人授权合法性。
3. 被委托人李恺和杨锶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被委托人的身份。
4. 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的宣传情况。
5. 《广告媒介合同签订单》7页,证明 当事人栏目播出、收费及广告经营公司的情况。
6. 普通发票复印件7页,证明当事人的收费情况。
7. 宣传产品外包装打印材料1份,证明宣传产品的性质。
8. 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材料6份,证明广告主的主体资格。
9. 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材料1份,证明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10. 检测报告复印材料1份,证明产品的质量性能。
11. 商标证书复印材料1份,证明产品的名称由来。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1年8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听告〔2021〕004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一)“药酒奇缘:无敌药酒”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无敌药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以患者的名义介绍自己用药前后的变化,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二)“北京国丹白癜风医院”专题广告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介绍诊疗方法和疾病名称,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三)“饭后去油汤”专题栏目,饭后去油汤是一种食品,当事人对该产品性能、功能的介绍不准确、清楚、明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四)“你好杨医生:十味手参散”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十味手参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以患者的名义介绍自己用药前后的变化,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五)“对话大医生:唐愈康血栓溶解剂”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札药消渴口服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以患者的名义介绍自己用药前后的变化,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六)“五脏论坛:调五脏膏方”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蛤蚧党参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以专家的名义向患者作推荐,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构成了以专家的名义作推荐,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实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可以依法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拟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一)“药酒奇缘:无敌药酒”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无敌药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予以行政处罚;以患者的名义介绍自己服药前后的变化,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二)“北京国丹白癜风医院”专题广告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介绍诊疗方法和疾病名称,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应予行政处罚,建议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三)“饭后去油汤”专题栏目,饭后去油汤是一种食品,当事人对该产品性能、功能的介绍不准确、清楚、明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四)“你好杨医生:十味手参散”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生产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十味手参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以患者的名义介绍自己用药前后的变化,其行为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五)“对话大医生:唐愈康血栓溶解剂”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札药消渴口服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以患者的名义介绍自己用药前后的变化,其行为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六)“五脏论坛:调五脏膏方”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蛤蚧党参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以专家的名义向患者作推荐,其行为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上述合计罚款270000元。对本案涉及到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另案处理。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石市监处字〔2021〕46号
发布时间:2021-09-13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打印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字〔2021〕46号
当事人:河北广播电视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704594G
住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武鸿儒
2021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显示当事人在其自办的频道(频率)中发布违法广告,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调查。
(一)“药酒奇缘:无敌药酒”专题栏目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和12月在河北广播电视台影视频道播出的《药酒奇缘:无敌药酒》专题讲座,时长40分钟。播出时间:2021年6月13、14、17、21和22日,共5次。该节目是通过主讲人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播出的,在该栏目播放的第2’38”伴随节目主持人康倩的声音屏幕中出现了以下内容“欢迎大家收看大型医疗健康服务专栏节目:药酒奇缘,栏目热线400-1033-700”,此号码为厂家的,目的为方便患者咨询及售后服务;在该栏目播放的第25’23”伴随打进热线观众的声音画面中出现以下内容:“……自从我喝了这个无敌药酒,现在这个血压基本就保持在了130左右了,……再一个就是我觉得我的心脏比以前也强多了,用了这个37味无敌药酒,心口也不憋的慌了,手脚也能感觉热乎乎的……”这是介绍患者服药前后的经历。此行为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广告费用是750元,是由紫梧桐(北京)广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二)“北京国丹白癜风医院”专题广告
当事人在河北广播电视台播出的《北京国丹白癜风医院》专题栏目,时长15秒,在卫视频道播出过,播出时间:2021年1月1、5、7、14和30日,2月18、24和27日,3月4、9、23日,4月4、8、11、15、29日。北京国丹白癜风医院是一家医疗机构,在该视频播出的4”伴随语音字幕中出现以下内容“源根同步由内而外从血液治疗白癜风”,上述行为构成了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宣传,播出费用是2000元,由北京泛亚宏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
(三)“饭后去油汤”
当事人在河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播出“饭后去油汤”,时长30分钟,播出时间:2021年4月29日,总共1次。“饭后去油汤”是一种食品。在该视频播出的36”伴随语音屏幕中出现如下内容:“……每天瘦掉一两斤,两三个月甩掉一身肉……”,在该栏目播出的14’41”伴随语音字幕出现以下内容“……只要喝上一碗饭后去油汤,刮掉脂肪,五倍去油,喝一天,瘦2斤,喝一月,瘦全身,管不住嘴,越吃越胖的,喝饭后去油汤,1天掉2斤,轻松甩掉一身膘……”,这是栏目对产品效能的一种解释。上述行为广告对商品的功能描述不准确。该节目的内容由广州聚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该栏目的播出费用是400元。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武汉一元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你好杨医生:十味手参散”专题栏目
当事人于2021年6月在河北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播出的《你好杨医生:十味手参散》专题讲座,时长40分钟。播出时间:2021年6月10、11、12、13、14和15日,总共6次。
该节目是通过主讲人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播出的,在该栏目播放的第1’12”在屏幕右下方出现如下内容:“杨医生问诊热线400-617-9988”,此号码为厂家的,目的为方便患者咨询及售后服务;在该栏目播出的13’53”伴随男主持人的声音字幕中出现如下内容“十味手参散快速精准对受损细胞进行强力修复……”,是栏目对产品的一种介绍,在该栏目播出的31’48”出现了一位老年男性伴随他的声音字幕中出现以下内容“……我心梗高血压三级心衰还有房颤持续性房颤还有心律不齐,走路时跑偏……我服务十味手参散已经一百八十三天了,我现在走路特别好……”这是介绍患者服药前后的经历。此行为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广告费用是1200元,是由北京牡丹开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西藏昌都光宇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五)“对话大医生:唐愈康血栓溶解剂”专题栏目
当事人于2021年6月在河北广播电视台旅游文化频率播出的《对话大医生:唐愈康血栓溶解剂》专题讲座,时长60分钟。播出时间:2021年6月12日至15日,共计4次。
该节目是通过主讲人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播出的,在该栏目播放的第3’20”出现了节目主持人的声音“无论您在疾病治疗和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欢迎拨打栏目热线400-6686-636……”,此号码为厂家的,目的为方便患者咨询及售后服务;在该栏目播放的第33’23”打进栏目热线的听众人说出以下内容:……我老伴吧,先是得脑出血,后来又脑梗了,脑梗出现三次了,……唐愈康必须让他吃,现在他吃唐愈康呢,先头我买了50盒,这回我又订了40盒,他吃了之后好多了……”这是介绍患者服药前后的经历。此行为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栏目内容由中央新影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费用是280元。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吉林康乃尔药业有限公司。
(六)“五脏论坛:调五脏膏方”专题栏目
当事人于2021年6月在河北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和农民频道播出的《五脏论坛:调五脏膏方》专题讲座,时长40分钟。都市频道的播出时间为,2021年6月6日和11日,每天两次,共四次,农民频道的播出时间为2021年6月1日、2日和6日,每天两次,共六次,总共十次。
该节目是通过主讲人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播出的,在该栏目播放的第2’18”在屏幕左下方出现如下内容:“二维码400-996-1881购调五脏方5盒得调五脏方1盒得氨糖2瓶”,此号码为厂家的,目的为方便患者咨询及售后服务;在该栏目播放的第26’53”伴随打进热线电话的山东济宁庄女士的声音字幕中出现如下内容“……其实我讲了11年,我心里很有把握,咱就先拿上五盒六盒,咱先试试,咱说是不是找到一个正确的方向,咱先把它订上,咱一步步好起来就行……”这是专家向患者推荐药品。此行为构成了以专家的名义作推荐。栏目内容由河北互创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费用是280元。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广西邦琪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 被委托人授权合法性。
3. 被委托人李恺和杨锶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被委托人的身份。
4. 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的宣传情况。
5. 《广告媒介合同签订单》7页,证明 当事人栏目播出、收费及广告经营公司的情况。
6. 普通发票复印件7页,证明当事人的收费情况。
7. 宣传产品外包装打印材料1份,证明宣传产品的性质。
8. 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材料6份,证明广告主的主体资格。
9. 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材料1份,证明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10. 检测报告复印材料1份,证明产品的质量性能。
11. 商标证书复印材料1份,证明产品的名称由来。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1年8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听告〔2021〕004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一)“药酒奇缘:无敌药酒”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无敌药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以患者的名义介绍自己用药前后的变化,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二)“北京国丹白癜风医院”专题广告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介绍诊疗方法和疾病名称,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三)“饭后去油汤”专题栏目,饭后去油汤是一种食品,当事人对该产品性能、功能的介绍不准确、清楚、明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四)“你好杨医生:十味手参散”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十味手参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以患者的名义介绍自己用药前后的变化,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五)“对话大医生:唐愈康血栓溶解剂”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札药消渴口服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以患者的名义介绍自己用药前后的变化,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六)“五脏论坛:调五脏膏方”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蛤蚧党参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以专家的名义向患者作推荐,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构成了以专家的名义作推荐,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实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可以依法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拟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一)“药酒奇缘:无敌药酒”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无敌药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予以行政处罚;以患者的名义介绍自己服药前后的变化,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二)“北京国丹白癜风医院”专题广告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介绍诊疗方法和疾病名称,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应予行政处罚,建议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三)“饭后去油汤”专题栏目,饭后去油汤是一种食品,当事人对该产品性能、功能的介绍不准确、清楚、明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四)“你好杨医生:十味手参散”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生产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十味手参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以患者的名义介绍自己用药前后的变化,其行为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五)“对话大医生:唐愈康血栓溶解剂”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札药消渴口服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以患者的名义介绍自己用药前后的变化,其行为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六)“五脏论坛:调五脏膏方”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健康、养生类节目中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蛤蚧党参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以专家的名义向患者作推荐,其行为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上述合计罚款270000元。对本案涉及到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另案处理。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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