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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1    来源:民政局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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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民罚决〔2023〕004号
 
当事人:石家庄市社区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10058096856X2
法定代表人:寇秀梅
住 址:石家庄市槐中路97号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2023年3月13日对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2021年年度检查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和《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年度检查情况的公告》等证据证明。
2023年4月10日,本机关在石家庄市民政局官网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民罚告〔2023〕00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则》序号12违法情形“初次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裁量标准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民政厅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民政局
2023年6月9日
 
 
关于向“石家庄市社区服务中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21    来源:民政局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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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民罚决〔2023〕004号
 
当事人:石家庄市社区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10058096856X2
法定代表人:寇秀梅
住 址:石家庄市槐中路97号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2023年3月13日对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2021年年度检查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和《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年度检查情况的公告》等证据证明。
2023年4月10日,本机关在石家庄市民政局官网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民罚告〔2023〕00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则》序号12违法情形“初次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裁量标准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民政厅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民政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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