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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社区服务中心:
现已查明,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2021年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则》序号12违法情形“初次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裁量标准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民罚决〔2023〕00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民政厅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联系人:高超 联系电话:0311-85051627
石家庄市民政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