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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8    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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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教函〔2020〕351号
 
石家庄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机关各处室:
《石家庄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20年8月17日
 
 
 
石家庄市教育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依法行政,根据《石家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局行政执法范围,在我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政策法规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程序、实体进行合法性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教师资格的;
(七)拟对公民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八)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处室(以下简称局承办处室)在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承办处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和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以及听证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处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承办处室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政策法规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教育、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处室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局法定执法权限;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我局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7.程序合法;
8.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局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复审建议。承办处室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局主要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政策法规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由承办处室根据案情实际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处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照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承办处室的案件承办人员、政策法规处的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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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机关各处室:
《石家庄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20年8月17日
 
 
 
石家庄市教育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依法行政,根据《石家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局行政执法范围,在我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政策法规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程序、实体进行合法性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教师资格的;
(七)拟对公民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八)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处室(以下简称局承办处室)在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承办处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和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以及听证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处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承办处室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政策法规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教育、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处室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局法定执法权限;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我局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7.程序合法;
8.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局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复审建议。承办处室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局主要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政策法规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由承办处室根据案情实际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处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照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承办处室的案件承办人员、政策法规处的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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