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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8    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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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教函〔2020〕353号
 
石家庄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机关各处室:
《石家庄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20年8月17日
 
 
 
石家庄市教育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教育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育局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市教育局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教育局通过通过门户网站、省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石家庄市教育局网站为我局执法信息公示主要载体,主要公示各项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石家庄市教育局网站按规定建立与省、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石家庄市教育局具体职责及内设执法处室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和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事项。编制并公示执法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市教育局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三)执法人员。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向社会公开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四)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行政执法类别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教育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随办机构、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分别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公示。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示教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市教育局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包括: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全文公示;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检查结论等。
第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期限、不予公开信息,按照《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教育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按照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二)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全面、准确梳理市教育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三)执法处室负责编制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
(四)政策法规处根据局机关公务员执法资格获取情况,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五)因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由承办处室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处室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公示的期限不少于1年;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示的期限不少于3年。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具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教育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执法信息经承办处室主管局领导审核后,按照教育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市教育局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发布。
第十四条 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教育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信息发布处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处室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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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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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教函〔2020〕353号
 
石家庄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机关各处室:
《石家庄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20年8月17日
 
 
 
石家庄市教育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教育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育局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市教育局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教育局通过通过门户网站、省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石家庄市教育局网站为我局执法信息公示主要载体,主要公示各项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石家庄市教育局网站按规定建立与省、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石家庄市教育局具体职责及内设执法处室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和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事项。编制并公示执法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市教育局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三)执法人员。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向社会公开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四)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行政执法类别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教育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随办机构、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分别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公示。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示教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市教育局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包括: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全文公示;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检查结论等。
第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期限、不予公开信息,按照《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教育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按照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二)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全面、准确梳理市教育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三)执法处室负责编制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
(四)政策法规处根据局机关公务员执法资格获取情况,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五)因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由承办处室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处室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公示的期限不少于1年;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示的期限不少于3年。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具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教育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执法信息经承办处室主管局领导审核后,按照教育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市教育局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发布。
第十四条 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教育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信息发布处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处室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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