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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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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药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市民:
近期,伴随国家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调整,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药物作为新冠肺炎对症治疗用药,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成为近期消费热点。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药品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石家庄市公安局联合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药品经营企业应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经营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去向合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市场供应。
二、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药品价格秩序,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严禁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药品的销售价格,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三、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严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广大市民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选择在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购买,购买时留存好购买票据,不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购买药品。严禁任何未取得经营资质的企业销售药品,严禁任何个人销售药品。
五、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涉疫药品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药品质量、价格及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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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监管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2-12-1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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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药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市民:
近期,伴随国家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调整,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药物作为新冠肺炎对症治疗用药,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成为近期消费热点。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药品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石家庄市公安局联合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药品经营企业应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经营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去向合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市场供应。
二、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药品价格秩序,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严禁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药品的销售价格,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三、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严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广大市民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选择在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购买,购买时留存好购买票据,不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购买药品。严禁任何未取得经营资质的企业销售药品,严禁任何个人销售药品。
五、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涉疫药品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药品质量、价格及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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