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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9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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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防疫药品、医用口罩、抗原检测试剂、消毒杀菌用品等防疫用品和生活物资网络交易秩序,防范和制止通过网络直播营销、微信、短视频等平台开展网络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电子商务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规范疫情期间网络交易秩序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认真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的审核义务,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的审查监控,及时优化系统及规则,提高对销售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经营者的自查比例,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要加强合规管理,严防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及时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杜绝平台内经营者发“疫情财”情况出现。
另:依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相关要求,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依法取得相应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实体店铺和电子商务渠道销售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抗原检测试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加强对相关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督审查,保障抗原检测试剂在平台内合法合规销售。
二、严格落实涉疫物资价格稳定责任。
网络交易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准确清晰标示商品的品名、数量、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造成医用口罩、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责任。
网络交易经营者要严控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质量关,不得销售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销售的商品进行消杀、检测、存储、运输,并采取措施保障物流运送期间商品,特别是生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四、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
网络交易经营者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对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发布虚假广告。确因临时短缺、物流配送困难等原因造成不能按约定交付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提供退款、换货、补差价等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遵守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网络购物“三包”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吃得安心、买得放心、用得舒心。
五、严格落实防疫用品销售经营责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直播营销、微信(群、朋友圈)、短视频等实施下列违法行为:未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擅自销售药品、医用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用品;销售已列入《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的药品;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以非医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虚构夸大消毒杀菌用品功用等形式对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网络监测、投诉举报、舆情反映等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线索,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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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五个责任”!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涉疫物资网络交易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2-19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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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防疫药品、医用口罩、抗原检测试剂、消毒杀菌用品等防疫用品和生活物资网络交易秩序,防范和制止通过网络直播营销、微信、短视频等平台开展网络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电子商务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规范疫情期间网络交易秩序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认真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的审核义务,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的审查监控,及时优化系统及规则,提高对销售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经营者的自查比例,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要加强合规管理,严防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及时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杜绝平台内经营者发“疫情财”情况出现。
另:依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相关要求,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依法取得相应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实体店铺和电子商务渠道销售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抗原检测试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加强对相关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督审查,保障抗原检测试剂在平台内合法合规销售。
二、严格落实涉疫物资价格稳定责任。
网络交易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准确清晰标示商品的品名、数量、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造成医用口罩、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责任。
网络交易经营者要严控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质量关,不得销售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销售的商品进行消杀、检测、存储、运输,并采取措施保障物流运送期间商品,特别是生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四、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
网络交易经营者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对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发布虚假广告。确因临时短缺、物流配送困难等原因造成不能按约定交付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提供退款、换货、补差价等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遵守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网络购物“三包”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吃得安心、买得放心、用得舒心。
五、严格落实防疫用品销售经营责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直播营销、微信(群、朋友圈)、短视频等实施下列违法行为:未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擅自销售药品、医用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用品;销售已列入《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的药品;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以非医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虚构夸大消毒杀菌用品功用等形式对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网络监测、投诉举报、舆情反映等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线索,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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