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1    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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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公提案字〔2021〕第35号
 
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0359号提案的答复
 
张振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车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上牌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规定)。2、“非机动车登记上牌”属于行政许可,根据法律规定,该项行政许可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市级人大或人民政府无权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二、严格路面管控,规范行车秩序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一直是我们重点工作之一,针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闯信号、逆向行驶、乱掉头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行到,收到了较好效果。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声势气氛。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双微一抖等媒体,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定期曝光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二是强化秩序管控,保持严管态势。按照文明城市创建、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要求,规范行人、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加大对行人、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以及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逆行、在机动车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升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文明意识。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推动共管共治。以文明城市创建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文明交通行动,组织志愿者队伍协助执勤民警参与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
四是提升安全防护“一盔一带”。按照部局省局关于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部署要求,结合公安部交管局〔2021〕55号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指导意见》,围绕“减量控大”工作重点,着眼形成佩戴习惯,强调安全加道防线,开展以“三抓(安全宣传、机关示范、企业带头)、三促(路面严查、晾晒考核、信息抄告)、三结合(文明创建、减量控大、智慧交管)”的工作举措,不断提升头盔佩戴率和安全带使用率。
三、抓好宣传教育,提升交通安全意识
近年来,我们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全力净化市区交通秩序,优化交通环境,持续不断地开展了针对电动车的各项交通秩序整治行动,也开展了与之相辅相成的多种宣传活动,使电动车驾驶人认识到不按交通规则行驶的危害性,从未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继续开展电动车安全驾驶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开展全面宣传,广泛宣传驾驶“电动车的安全隐患,对典型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增强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是宣教民警定期走入社区、学校、企业等场所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上交通安全课,通过以电动车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为教材,让学生们充分认识到驾驶电动车安全隐患,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为营造良好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继续加强环境宣传。在城市广场、客运场站、运输场站、学校门前、主要路口等人流、物流、交通集中的场所,悬挂、张贴针对性强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横幅,大力提高对市民的素质教育,使市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省会交管工作的关心和关注!今后,欢迎您继续对我市交管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我们一定认真听取,及时反馈。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1年6月20日
 
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5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7-21    来源:公安局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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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公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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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公提案字〔2021〕第35号
 
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0359号提案的答复
 
张振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车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上牌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规定)。2、“非机动车登记上牌”属于行政许可,根据法律规定,该项行政许可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市级人大或人民政府无权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二、严格路面管控,规范行车秩序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一直是我们重点工作之一,针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闯信号、逆向行驶、乱掉头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行到,收到了较好效果。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声势气氛。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双微一抖等媒体,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定期曝光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二是强化秩序管控,保持严管态势。按照文明城市创建、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要求,规范行人、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加大对行人、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以及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逆行、在机动车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升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文明意识。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推动共管共治。以文明城市创建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文明交通行动,组织志愿者队伍协助执勤民警参与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
四是提升安全防护“一盔一带”。按照部局省局关于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部署要求,结合公安部交管局〔2021〕55号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指导意见》,围绕“减量控大”工作重点,着眼形成佩戴习惯,强调安全加道防线,开展以“三抓(安全宣传、机关示范、企业带头)、三促(路面严查、晾晒考核、信息抄告)、三结合(文明创建、减量控大、智慧交管)”的工作举措,不断提升头盔佩戴率和安全带使用率。
三、抓好宣传教育,提升交通安全意识
近年来,我们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全力净化市区交通秩序,优化交通环境,持续不断地开展了针对电动车的各项交通秩序整治行动,也开展了与之相辅相成的多种宣传活动,使电动车驾驶人认识到不按交通规则行驶的危害性,从未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继续开展电动车安全驾驶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开展全面宣传,广泛宣传驾驶“电动车的安全隐患,对典型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增强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是宣教民警定期走入社区、学校、企业等场所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上交通安全课,通过以电动车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为教材,让学生们充分认识到驾驶电动车安全隐患,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为营造良好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继续加强环境宣传。在城市广场、客运场站、运输场站、学校门前、主要路口等人流、物流、交通集中的场所,悬挂、张贴针对性强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横幅,大力提高对市民的素质教育,使市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省会交管工作的关心和关注!今后,欢迎您继续对我市交管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我们一定认真听取,及时反馈。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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