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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暨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2018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8-07-1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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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9号)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
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指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区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二、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
(1)区政府领导活动。包括出席会议、部署工作、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及重要外事活动。
(2)区政府暨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可公开的文件。
(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4)区政府工作报告。
(5)区政府领导分工、机构职责。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2.主动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www.sjzca.gov.cn。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点: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5996138;区档案馆,联系电话:85996498。
政府信息还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3.主动公开时限
区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区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区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1.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长安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裕华东路123号长安区行政中心7楼706室
邮政编码:050011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9:00 至 12:00(常规)
13:00至 17:00(常规)
14:00至 18:00(夏令)
电话及传真:0311-85996138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长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受理机构指定的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本方式提出申请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5)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缺少申请要件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7)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且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8)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包括区政府报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区政府报区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区政府向国家、省、市级机关或其他地市、县区政府的行文。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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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暨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2018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8-07-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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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9号)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
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指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区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二、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
(1)区政府领导活动。包括出席会议、部署工作、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及重要外事活动。
(2)区政府暨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可公开的文件。
(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4)区政府工作报告。
(5)区政府领导分工、机构职责。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2.主动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www.sjzca.gov.cn。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点: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5996138;区档案馆,联系电话:85996498。
政府信息还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3.主动公开时限
区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区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区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1.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长安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裕华东路123号长安区行政中心7楼706室
邮政编码:050011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9:00 至 12:00(常规)
13:00至 17:00(常规)
14:00至 18:00(夏令)
电话及传真:0311-85996138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长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受理机构指定的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本方式提出申请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5)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缺少申请要件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7)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且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8)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包括区政府报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区政府报区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区政府向国家、省、市级机关或其他地市、县区政府的行文。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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