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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润心柏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医疗保障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河北润心柏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试行)》之规定,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94053.23元(已退回的不再重复执行),并处94053.23元罚款。(处罚决定书:石医保处字〔2023〕第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