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会议第1382号建议的答复
任振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封闭及露天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公共场所母婴室的建设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石家庄市先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母婴设施建设标准与规范》等文件,积极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2020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再次明确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目前,全市共有376个母婴室,其中医疗卫生服务机构176个,学校48个,用人单位42个,商业综合42个,公园、景点、第三卫生间、公共文化活动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等场所37个,机场、车站、地铁、客运枢纽等场所31个。
二、关于规范封闭及露天公共场所母婴室标准的建议
我市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母婴设施建设标准与规范》等文件,明确了母婴室建设标准,提出“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公园)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母婴室,并按照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标准配备基本设施。用人单位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公共场所母婴室的配置标准,按照面积大小、功能设施配置分为简易型、基本型、舒适型、经典型四种类型,有条件的可配备移动母婴室。室内需配备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电热水壶或热水瓶、消毒洗手液、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带盖垃圾桶等不同级别的设备。
三、关于加强对公共场所母婴室的监督和管理的建议
母婴设施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单位制定建设计划,落实建设和管理维护责任。2023年,全市连续两年开展母婴室质量提升行动和标准化建设“回头看”工作,针对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标准化建设进行质量提升行动。研发并应用“石家庄市母婴设施管理和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了母婴设施的信息化管理和导航共享,实行动态管理,星级评定。目前全市评定五星级11个,四星级34个,三星级90个。
四、关于建立政府主导,社会、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建设机制的建议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公共场所按照不少于10平方米设置母婴室。市总工会近年来一直持续推进各级工会组织“爱心妈妈小屋”建设,为女职工提供私密卫生、舒适安全的环境,鼓励女职工人数较多、条件成熟的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合理推进“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同时加大公共场所“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力度,鼓励已建用人单位在医院、商场、车站、机场、社区等公共场所建立“爱心妈妈小屋”,满足职工需要的同时对公众开放使用,最大限度发挥“爱心妈妈小屋”作用。市轨道办为解决群众在外出行母乳喂养不便的实际问题,大力开展母婴室建设工作,在石家庄地铁14座重点车站、客流大站设立17间母婴室,其中站台层建设母婴室15间、站厅层设置移动母婴室2间,为有需要的哺乳妈妈提供一站式、有温度的贴心服务。
下一步,我市将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进一步推动加强公共场所母婴室配置和管理,为婴幼儿家庭出行提供方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