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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王女士
时间:2020-01-10 15:51:04
留言对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请问石家庄写字楼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是多少,或者有没有上限?法律依据是什么?2、请问有无法规规定写字楼物业供暖最低温度是多少?
回复时间:2020-01-15 16:41:58
回复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您好!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 号)规定,住房前期物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不属于住宅类型的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石家庄写字楼物业收费标准及事项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 根据《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提前和延长供暖的补贴热费由本级财政支付。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18℃±2℃)要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如果您对以上答复不满意或还有疑问可致电收费管理处0311-8668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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