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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3〕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

 

理顺建管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理顺建管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10

 

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

 

理顺建管体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解决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分配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促进当前工作,确保完成好“十二五”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责任

按照全省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到“十二五”末我市城镇住房保障覆盖率要达到20%2013-2015年全市需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11万套,每年新增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房不低于当年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三分之一。其中2013年省下达我市的建设任务为3.8万套(廉租房1000套,公租房7000套,经济适用房2000套,限价商品房10000套,棚户区改造18000套)。竣工3.6万套,分配入住2.2万套。

为确保各项任务目标的完成,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继续坚持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各县(市)和矿区、正定新区原则上不再承担政府投资的公共保障房,自愿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市安居办对各县(市)和矿区、正定新区申报的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正式下达,最终确定各县(市)和矿区、正定新区的具体任务;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按比例分解到市内五区和高新区,市内五区政府根据年度任务负责征地和协调区相关部门及周边关系,市住建集团作为投资方具体实施建设。

各县(市)、区要在当年第四季度做好下一年度项目储备,并做好项目选址、审批(备案、核准)、供地等前期工作;次年第一季度制定工作方案,将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利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牵头,辖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配合,6月底前完成土地二次组卷手续;利用存量土地的项目,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力争6月底前完成各项手续的办理;所有项目9月底前要实现实质性开工且“四证”齐全。

二、积极推进政策和制度创新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项目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评定,经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辖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辖区政府可直接实施,也可组织项目单位参与具体改造工作。项目地块实行统一规划,产权调换(安置)住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产权调换(安置)住房用地上的房屋拆除完毕并满足规划要求的,可提前供应土地。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项目优先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及土地收储与供应计划。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项目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优惠政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禁止私自开工和违法建设。

(二)加大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力度。限价商品住房是政府限定套型结构比例和控制性销售价位,并定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根据年度目标任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限价商品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集中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配合,在土地公开出让前确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不低于同一区域内或其他可比区域内可比类型商品住房平均市场价格的70%;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且符合限购政策的家庭;对于指定销售给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重点产业的从业人员、专家等特殊群体的住房,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建设计划后纳入限价商品房管理范畴。

(三)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公共保障房。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中型企业在总用地面积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内,在不变更土地性质、供应方式及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人员密集且住房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房。建设计划根据年度任务目标严格审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宿舍型或单元型,建成后属于单位产权,严格禁止向个人和社会销售,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办理个人分户产权。

(四)积极推进“四房”并轨。推进廉租房、公租房、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在分配管理上的“四房”并轨,实行“租补分离、租售并举”等举措。尽快组织将2009年前入住的2385套保障房进行销售,在自愿的前提下,承租户可按财政评审的成本价购买有限产权,或按评估的市场价格优惠20%购买全部产权,可一次付款或分期5年付款。每年按计划安排一定数量保障房适时销售。

以上政策各县(市)和矿区参照执行。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将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以及土地出让金和公积金收益按规定比例应提取部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区年度保障房建设计划和规模,提供一定数量的交通便利、基础配套设施基本齐全的住宅用地用于保障房建设,确保任务目标完成。

(三)建设、城管、水务、供电、供气、供暖、通讯等部门,负责保障房项目所在区域市政管网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小区外的水、电、暖、气等配套设施由相关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设的,所涉及的收费不得高于建设成本。除此之外,小区内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再缴纳其他费用。

(四)市住建集团负责市区保障房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保障房租金收入除用于公共部位的维修和管理经费外,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和偿还贷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1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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