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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3〕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市区道路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市区道路停车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15

 

关于加强市区道路停车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城市道路停车管理,切实解决停车难、乱收费等现象,全面提升市容市貌整体形象,根据《河北省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我市停车管理现状,现对加强道路停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道路停车场的划分

按照《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石家庄市城市道路停车场分为道路公共停车场、道路自设停车场。

道路公共停车场是指利用慢车道、人行道、桥梁(高架路、立交桥)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广场、空地设置的停车场。

道路自设停车场是指利用规划道路红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的由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停车场。

二、部门责任分工

石家庄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领导下的道路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下设道路停车管理办公室,人员由各职能单位抽调,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城管、交管、物价、规划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市城管委与市交管局共同负责道路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工作;市交管局负责市区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批和违法停车处罚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市区道路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道路停车场的收费管理工作。

三、创新经营运作模式

(一)取消各区城管局停车收费中心

将现有人员并入各区城管局执法队伍,人员工资由各区财政保障,市财政从停车场经营收益中给予各区适当补贴。

(二)终止现有道路公共停车场的承包合同

由各区政府负责,对现有道路公共停车场外包情况进行清理。对原各区停车收费中心负责的道路公共停车场,一律收回经营权。涉及到回收过程中的法律、合同违约金及设施投资的赔偿问题,由各区政府妥善解决。

(三)建立新的道路停车场经营模式

由市交管委牵头,市城管委、市交管局共同负责,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公平、公开、公正、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对我市道路公共停车场进行统一经营,拍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对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市区道路停车场要严格按照“六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设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人员着装,统一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标准进行经营、服务;道路自设停车场可以委托中标企业进行统一经营,不得转包、转租,所得收益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场地所有权人所有。

四、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为充分发挥价格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分流车辆,我市道路停车场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收费,并按不同区域、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确定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具体区域划分由市交管局确定、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由市交管局负责,对市区道路停车场安装智能POS机计费系统。

五、严格审批设置和后期执法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审批工作由市交管局负责,对具备设置道路停车场的路段和场地,最大限度地设置道路停车场,最大限度地满足停车需求。对商家门前停车泊位数量少,不符合单独设置停车场条件的,由市交管委负责统一设置、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所得收益在扣除必要费用后按比例归场地所有权人所有。

为确保停车秩序从根本上得以好转,由市交管委组织公安、城管、交管、物价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不按标准收取停车费用的停车场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进行严肃查处,对违法私设乱划停车泊位,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严厉打击道路停车场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市公安交管、城市管理、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依照《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职务,对阻挠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务的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市公安交管、城市管理、规划、物价、财政等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作好道路停车场管理中的各项工作;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力度,做到依法管理,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其他有关市区道路停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1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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