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
(2)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3)需要由市政府指挥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按照《河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先期处置,部门联动;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平战结合,专兼结合;依靠科技,提升素质。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个级别。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对我国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跨县(市)、区界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跨县(市)、区界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本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是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技术支撑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组成。
领导机构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综合协调机构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
技术支撑队伍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由本市依托相关机构和单位组建。
2.2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3综合协调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是市本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机构。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石家庄警备区、市外事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石家庄电业局、市民政局、市园林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统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环保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应急监测装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参与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参与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协调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环境损害的评估、恢复与重建工作,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部门联动机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监察局:参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参与滥采滥挖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时的治安、保卫、消防、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对涉嫌犯罪的重大污染环境事故案件、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等的调查和查处以及事件信息的网上监管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区内道路及焚化站的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必要的运输保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和协助清理路面污染物等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水库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及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各县(市)、区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评估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石家庄警备区:负责将军队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及应急救援部队纳入本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参与环境应急联训联演和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协调防化部队和驻石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市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避难场所。
市园林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避难场所。
市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市外事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涉外事务。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配合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情监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参与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石家庄电业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给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次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2.4技术支撑队伍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应急保障、恢复重建以及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实战经验的具体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并在必要时参加并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依托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及相关环境监测部门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2.5环境应急救援队伍
市本级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境保护局的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支队、大型骨干企业、重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等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消除、控制污染源;对流域、水源、空气、土壤的环境进行监测;对辐射事件现场进行协调监测;协调、指导事发地周边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的应急监测工作;参与对环境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并按要求组织实施;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现场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结果、事态发展和采取的应急处置设施,处置效果等情况。
2.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由本级政府参照本预案确定。
2.7指挥关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生超出本级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参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应急工作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总指挥,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组,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市现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控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市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对事件发展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事件预警信息的监控工作。
3.2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3预警及措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预警信息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黄色预警信息市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橙色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红色预警信息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可能发生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发布预警。
当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人民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Ⅱ级、Ⅰ级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控措施的准备工作;
(5)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综合集成道路运输监控平台、环境风险预警、污染源在线监控、环境质量监测监控、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等,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统一高效、互为支撑的环境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进行应急响应时,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工作:
(1)按规定程序迅速启动本预案;
(2)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3)召集专家咨询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发地参加、指导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专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突发环境事件的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工作,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需要有关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要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申请。
突发环境事件的Ⅰ级响应工作,由环保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的Ⅱ级响应工作,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3信息报告与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其他要求,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当发生较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并及时补充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的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员,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4.4指挥与协调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适时通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当地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时参考;根据事件发展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基础资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督检查资料,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风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现场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和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6应急监测
市环境应急队伍的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事件发生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以后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信息发布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常识等。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于跨地区的事件信息,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发布。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涉外的新闻信息由外事部门按程序上报经审核批准后发布。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4.8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处置人员要采用呼吸道防护,佩戴防毒面具、防尘面具或者采用隔绝服防护等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下列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应急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没有继发的可能性;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
(5)已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能够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核查后,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报相关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1)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事件的应急总结报告,报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经办公室汇总后于15日内报市政府,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
(3)应急过程评价由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战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应急终止后,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支持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或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民事法律责任。
5.2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善后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各级政府环境环保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5.4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5.5调查与评估
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设立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6.2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核素、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更新、补充,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要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够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3队伍保障
市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市环境保护局应急监测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其有关人员组成。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县(市)、区应当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各地要对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保护应急网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4资金保障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国家投资安排的,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本行政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责任,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给予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财政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6.5技术保障
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数据库,确保在启动预警、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够迅速到位。要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6.6应急能力评价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政府负责对各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定期对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
6.7宣传、培训与演练
7监督管理
7.1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环境事件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挽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监察部门、个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发生突发事件时,为向环境应急管理提供依据,降低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损失所进行的环境监测活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含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环境保护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