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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函〔2013〕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从2013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区域。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区域为桥西区、桥东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
二、收费标准。凡在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住宅128元/平方米、非住宅108元/平方米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下建筑面积部分按非住宅收费标准征收。人防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经审核认定,可以按2012年的收费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缴管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政府收费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对没有缴纳城建收费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市房管局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需复核项目单位是否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政府收费,项目单位未取得完费证明的,需到财政部门补交相关费用并取得完费证明。
四、收费减免。城建配套费及其他各项收费的减免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0〕24号)规定,除国家、省规定的减免政策外,其余一律不得减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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