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责任分工的通知》(办字〔2013〕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降低运营费用
生猪、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中的用电用水实行与农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用水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商业用水、用电与工业同价。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
二、加强农贸市场收费管理,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加强全市农贸市场摊位费管理,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贸市场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经费〔2012〕31号)要求,对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制定,报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严格控制农产品市场收费的水平、调整频率及幅度,收费标准调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8个月,收费标准调整的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成本费用变动幅度。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摊位费和根据需要代收的法定税费及经营户独立使用的水电气暖费外,不得向经营户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其他费用。依法建立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待省政府出台具体政策后,及时出台我市具体政策,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产、调控市场、稳定物价、补贴困难群体的作用,增强政府调控物价的经济手段。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
三、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提供公平交易环境
加强对零售商的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按照《河北省商业零售行业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冀价检〔2012〕12号),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经营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统一使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并注明商品的品名、质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清理整顿和规范零售企业收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须订立合同,采取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子显示屏的形式,在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标明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零售商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开户费以及无条件返利等不合理费用。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
依据商务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加强对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活动的监管,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行为,保障零售商和供应商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物价局配合。
四、加强公路收费管理,降低运输成本
对“绿色通道”政策全部进行公开公示,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标识标志设置,推广辐射成像“高速公路绿色通道车辆检查系统”。依据修订后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配合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摸底工作,并严格落实好省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确保收费标准核定工作依法依规。继续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经营”模式。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配合。
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流量情况,适当增加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市区内通行线路;对卸载农产品后的空载车辆,按核定线路驶出城区时,不准以违反限行规定处罚;加大检测设备投入,尽可能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查验时间,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效率。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加强对国、省公路运营养护经费及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审计,跟踪检查,对挪用资金或违规用于行政开支、发放奖金福利行为及时查纠并依法依纪做出处理。此项工作由市审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五、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落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铁路、邮政等行业延伸服务收费监管。规范电信套餐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服务行为,实行经营服务收费证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价费公示制度。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
强化监管,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银行卡普及率,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引导和鼓励银行设立“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实施差异化和联动监管措施,搭建银企对接平台,调动银行业支持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的积极性。做好银行卡价格调整和发行工作。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并负责协调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市物价局配合。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组织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坚决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围绕规范流通领域收费秩序,加强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
七、落实财税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认真落实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减轻流通业个体工商业户税收负担。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完善试点办法。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确保国家和省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税费减免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和《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相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纳税人申请放弃享受免税的,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认真落实发票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方便交易双方使用发票。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已办税务登记纳税人(包括农贸市场经营商户、农业合作社等)申请使用发票的,要依法依规供应发票。严格执行省国税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5〕101号)、《关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发〔2005〕187号)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省国税局公告2013年第3号)等农产品发票相关政策,协助省国税局做好委托大型农产品市场管理单位代开普通发票调研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国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配合。
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支持流通市场建设
加大城市规划的执法力度,在制定调整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时,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服务网点用地。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积极支持和保障流通行业用地。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原址土地由政府收储或收回后,新址安置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九、便利物流配送,提高流通效率
严格执行《河北省公安厅机动车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指导设置转配送货物车辆停靠专用场地,没有停靠条件的,加强对场外临时占道停靠场地周边交通的疏导,确保配送货物及时装卸。完善、升级交通指挥中心功能,建立交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向物流车辆发布路况、流量、管制、拥堵、施工等信息,使物流车辆能够提前选择行驶路线、时间、区域,减少因交通延误降低运输效率。加强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志的运输超限物品车辆的监督、检查,严查客车非法改装及客货混装等交通违法行为,努力为物流车辆提供道路通行便利。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请各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3年7月、12月分阶段上报市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厅将加强督导,并对市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