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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函〔2013〕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3年食品安全
 
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0日
 
石家庄市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
 
201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我市推进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的重要一年。2013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部署,继续以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为目标,深化综合治理整顿,夯实基层监管基础,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全程监管能力,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向好,为全市人民营造安全、放心的饮食消费环境。
一、深化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整顿
(一)开展“违禁超限”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治理在食品中违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对非法添加的恶性犯罪要严密防控、重点施治、持续打击,对新品种新领域要增加监督抽检频次,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要严格管控,坚决遏制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多发的势头,彻底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质监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
(二)开展“制假售假”专项整治行动。严密排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食品初加工集中点等问题易发多发的区域、场所及薄弱环节,重点查处无证照经营、过期食品、粗制滥造、冒用名牌、以次充好、虚假标识、非法宣传等侵犯消费者利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委、市教育局
(三)开展“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整治违规屠宰畜禽行为,依法取缔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私屠滥宰窝点,严惩屠宰和出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往畜禽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开展畜禽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坚决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督促定点屠宰企业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待宰畜禽静养、瘦肉精自检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公安局
(四)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以食用油为主要原料加工食品企业的监管,督促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堵住“地沟油”回流餐桌或非法利用的可能性。全面清理取缔从事“地沟油”粗炼加工、存贮转运的黑作坊、黑窝点,加强对生物柴油和工业油脂生产等相关企业的管理,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链条。深入开展打击“地沟油”犯罪行为,对发现非法提炼“地沟油”的黑窝点,以及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和违法销售、使用“地沟油”行为,要全面查清原料来源、生产窝点和销售渠道,彻底摧毁整个犯罪产业链、利益链,防止前整后乱、出现反弹。强化市场销售散装食用油的监管工作。推进餐厨废弃物合理处置利用,修订出台《石家庄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力争年底前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五)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场所综合治理。针对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农村集贸市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仓储库房、建筑工地、学校(含托幼机构)、医院、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商场超市及周边等重点区域,继续强化乳制品、食用油(含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鲜肉及肉制品、餐饮具、调味品、保健食品、酒类、卤肉制品、凉拌菜、调味品等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加大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二、夯实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基础
(六)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县乡两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按照“职责清晰、主辅分明、条块衔接、体系完整”的原则,上半年必须落实专职人员和经费,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制度和程序,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高层议事、工作协调、日常调度、案件查办、舆论引导、应急处置等督导协调制度,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和水平。完善县级公安机关食品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强化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专业力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七)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平台,完善石家庄市食品安全信息网。在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受理中心的基础上,组建“石家庄市食品安全综合服务中心”,拓展食品安全咨询服务、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食品安全信息研判、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功能,及时解答群众咨询,监测、收集食品安全舆情,分析、研判食品安全信息,指挥、调度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确保食品安全信息反应灵敏、隐患发现及时、事件处置有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各监管部门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财政局、市编办
(八)基层规范化建设。以县级政府食品安全办、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规范化建设为抓手,推进基层基础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化,按照“强基层、建组织,打基础、提能力,抓基本、促规范”的要求,统一机构设置、统一机构标识、统一工作职责、统一工作制度、统一集中培训、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档案管理,全面推进基层标准化建设。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县(市)、区政府
(九)网格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置,按照“定格、定责、定人”的原则,对每一个社区(乡村)、每一条街道、每一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精细划分监管网格,科学界定监管职责,明确具体监管人员,实现重心下移、网格到底、责任明晰。健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监管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工商所、卫生所、农技站、畜牧兽医站等机构的联防联动机制,构建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监管责任网和监督网。长安区、桥西区开展基层监管网格化试点工作,要根据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重点、内容和目标,形成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县(市)、区政府
(十)监管能力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与监管职责相匹配、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执法力量,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强化县级农业、畜牧、质监、商务、工商、食药监、卫生和粮食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加强监管队伍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教育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监管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办案经费,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十一)检验体系建设。按照“合理配置、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强化各级食品安全检验能力,探索推进检验资源整合,提高检验资源使用效率。鼓励发展第三方检测机构,严格检测机构管理,协调推进检测机构之间实现结果互认、资源共享。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市林业局
(十二)应急管理建设。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流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健全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机制,及时收集、核查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科学分析、研判舆情,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明确细化信息报送主体、程序、时限及责任,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发挥各级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强发布信息前的相互沟通和论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直有关部门
(十三)政策体系建设。加强工作调研力度,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及时清理、修订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盲区,研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规划和方针政策,修订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监管空白的领域,依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直有关部门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
(十四)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全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广泛排查种植、养殖、屠宰、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各类风险隐患,并使之常态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要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实施整治督办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人员、工作任务、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彻底将发现问题整改到位。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净化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
(十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的,依法从重处罚,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纵容包庇等行为。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完善流通环节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环境监察,排查治理污染隐患。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十六)严惩重处违法犯罪。深入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行政监管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机制,逐步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各监管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诉讼和法院的审理工作,确保坚决追究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巩固“打四黑除四害”成果,突出打击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或是带有行业共性的食品安全犯罪,强化刑事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政法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
(十七)强化联合执法。针对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状况,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按照“人员固定、集中办公、统一指挥、随时行动”的工作原则,从农业、畜牧、质监、商务、工商、食药监、公安、城管等相关监管部门抽调执法人员,组建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县级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隐患排查和案件查办、督办工作,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打击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八)健全全程控制制度。强化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建立企业保障食品安全持续投入机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依法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经济赔偿、事故报告以及食品召回、退市、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职人员。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等食品安全管理先进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市工信局
(十九)完善道德诚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诚信示范工程建设。巩固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成果,实行动态管理,扎实推进创建工作,进一步扩大示范引导效应。加快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开展守法经营的宣传教育,加大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治理力度,提高行业诚信道德水平。推进信用档案制度建设,搭建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和服务平台,推动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税收、用地审批等挂钩。实施“黑名单”制度,公布一批严重失信食品企业名单,促进行业自律。加快推进建立规模以上乳制品、肉类食品加工企业和酒类流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作用,引导、督促行业自律。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
(二十)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大力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生产,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商业业态,提高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大力推进县域食品集中生产加工园区建设,改造提升一批食品生产经营专业市场、专业村、专业乡,规划建设一批食品生产经营园区,培育扶持一批食品生产经营骨干企业,不断提高食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对无证无照的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等要加大分类整治力度,引导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逐步实行生产目录管理和核准生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
五、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一)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媒介,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抓好食品安全的决心、部署和成效,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认知水平和应对风险能力。综合运用主题宣传、新闻宣传、社会宣传、典型宣传、文艺宣传等手段,打造一批精品科普栏目、节目,鼓励、支持媒体开辟食品安全专题专栏,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全力组织做好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大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和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政府新闻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二十二)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食品安全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对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负责人、监管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轮训,提高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加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从业素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面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集中培训。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队伍的基础知识培训,提高群众队伍素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二十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群防群控工作机制,面向全社会,按照一定的程序,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专家、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负责行政事务的人员、学校师生、行风监督员、社会志愿者以及热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其他人员中,聘请一定数量社会监督员,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各类媒体及互联网的管理,强化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依法查处恶意炒作、制造和散布虚假信息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二十四)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受理中心,打造统一受理界面、统一受理标准、统一受理处理方法、统一数据分析格式“四统一”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平台,畅通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渠道,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规范奖励额度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奖励资金及时兑现。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或企图报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二十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向民众公开或发布食品安全的突发事件、检测公告、安全预警等信息,让消费者及时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明确具体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信息进行公开,确保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六、强化食品安全组织领导
(二十六)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对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针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以及在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储运环节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并明确具体监管部门和工作要求,加快形成全过程、无缝隙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七)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和信息交流,形成各方监管合力。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促进部门间协作,健全完善部门间、区域间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强化跨部门、跨区域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责任单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八)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食品安全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标准制修订、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科普宣教等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强化对经费的统筹分配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相关项目的建设资金方面给予指导、支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二十九)加大督查力度。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将信息通报、行政办案、违法行为查处等列入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督查,严禁处罚不到位、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的情况发生。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查、跟踪检查等方式,持续不断地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对久拖不结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实行挂账督办、案结销号。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严格考核奖惩。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食品安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评选、社会管理考核和政府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实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健全激励机制,对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规定,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地方和监管部门责任人员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严厉惩处食品安全失职、渎职行为。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考核办、市监察局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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