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于12月9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
我市定于12月9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各级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明确具体负责应急响应工作的主管领导,严格执行领导AB角制度,确保有领导在岗在位,并于12月8日20时前将值班领导名单报送市气水办。要固定专人具体负责应急响应指令接收和信息反馈,确保指挥部发出的各项指令快速传达和落实。
12月10日起,全市限行区域内通行的车辆(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将实行“单号单日行、双号双日行”的机动车限行措施,尾号为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时段为早7时至晚8时,届时城市公交车免费;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不限号。
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金融运钞车和单位班车、公交车、出租车,以及新能源车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已办理牌照的请到市交管局登记备案,以防误拍)不执行尾号限行措施。
另外,市区主城区大中型、黄牌照货车限行绕行措施和拖拉机、农用车、燃油三轮车禁行措施继续执行。
Ⅰ级应急响应在落实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再采取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各种媒体,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道疾病患者、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室外运动和作业。
②接到红色预警且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停课措施(完全寄宿制学校除外),已安装空气新风系统的学校可不停课。对已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市工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列出排放量大、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名单,按级别实施关停。督导工业企业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等方式,也可按照“一厂一册”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本辖区5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每日7:00至20:00,实施按车牌尾号(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市住建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城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③其他措施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实施城市公交车免费。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
①工业减排措施
市工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建材行业中建筑陶瓷企业(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实施停产。
②非采暖季应急响应措施
市工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钢铁、焦化、铸造、炭素、建材行业(水泥、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有色再生行业、有色化工行业、医药和农药行业(VOCs排放工序)按照采暖季错峰生产减排比例要求,实施停产和限产措施。
对辖区工业源项目清单中轮流停产企业,采取临时性停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