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适老化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3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财务局:
公安部《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治[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脂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因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30    来源:
【字体: 】    打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财务局:
公安部《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治[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脂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因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本站|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冀ICP备06000020号-1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