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复时间:2025-05-09 10:46:29 | | 回复部门:井陉县 | | | 您好,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8〕8号)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如下:第十九条 村(居)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缴费截止日期前向乡镇(街道)事务所提交《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附表6,以下简称《补助申报表》),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补助申报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申报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打印《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缴费通知单》(附表7),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发放给补助(资助)单位(个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级社保机构。补助(资助)单位(个人)在汇款后,应及时将《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缴费通知单(回执单)》(附表7)反馈至县级社保机构存档。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附表8)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补助(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但政策规定只有当年缴费允许子女资助,缴费档次和资助金额可以自己选择,填写表格和具体流程等问题可以拨打业务咨询电话:0311-8202382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