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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一只小鱼
时间:2025-09-30 12:28:15
留言对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怀孕期间经三甲医院诊断有 先兆流产 并开具病假条,单位是否应该按照病假发放工资。
回复时间:2025-09-30 17:29:51
回复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好,《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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