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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员工
时间:2026-01-14 10:37:54
留言对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入职河北木越期间2023年5-12月份的公积金公司一直不给缴纳,离职时公司答应给补缴入职期间的公积金,但是我离职已经快两年了,公司还是一直没有给补缴,多次跟公司公司,也一直没有给予回复,而且离职的时候公司在算结算工资的时候已经从我的工资中扣除我缴纳公积金那一部分钱,5-12月份的一共623.29 1729=2352.29元。希望负责该工作的领导替我们打工人拿回我们应得的利益,谢谢。
回复时间:2026-01-15 14:38:16
回复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您好!根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催缴、催建工作的通知》(市公积金[2020]16号)精神、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石公管委[2024]6号)办理缴存职工的归集业务。职工投诉时应该提交如下材料:1、投诉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原件);2、职工与被投诉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离(在)职证明,证明劳动关系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与被投诉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3、在被投诉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发放证明材料。如:工资表、工资单等工资支付凭证,银行出具的记录工资发放情况的交易流水至我中心所属管理部进行催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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