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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明
时间:2026-01-15 15:35:50
留言对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市是否在申报或计划开展公积金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试点?
回复时间:2026-01-16 09:16:35
回复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您好!根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稿)》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五)离休、退休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六)出境定居的;(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八)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九)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状态满半年未继续缴存的;(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三)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市民咨询的问题不属于公积金政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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