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化
综合要闻
政务公开
政务动态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发布
美丽石家庄
您的位置:
首页
> 留言回复 > 详细内容
网友:老表和老铁
时间:2026-07-01 16:29:08
留言对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请问10天育儿假是否包含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是否有规定可以分开休或者规定不可以分开休?
回复时间:2026-07-02 17:48:08
回复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好,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育儿假为自然日,包括周六日和节假日。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未就育儿假是否可以拆分进行明确,执行时建议与企业进行协商。
温馨提示:
本平台的答复内容是一种指导性意见,不具有法定效力。本平台发布的全部留言均代表反映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违规转载、传播该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栏目版权归石家庄市政府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引用、复制及建立镜像等,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
冀ICP备20013865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