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化
综合要闻
政务公开
政务动态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发布
美丽石家庄
您的位置:
首页
> 留言回复 > 详细内容
网友:李女士
时间:2026-07-27 12:34:12
留言对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哺乳期被开除 赔偿金的计算包括生育津贴吗 赔偿是2n吗。
回复时间:2026-07-27 17:11:34
回复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综上,如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在哺乳期期间辞退您的行为属于违法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向您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
本平台的答复内容是一种指导性意见,不具有法定效力。本平台发布的全部留言均代表反映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违规转载、传播该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栏目版权归石家庄市政府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引用、复制及建立镜像等,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
冀ICP备20013865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