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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王女士
时间:2026-08-21 11:29:48
留言对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好,我是企业人力,请问河北省事假、病假、加班的工资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里未约定,应该如何计算,都包含哪些科目。病假工资《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3]23号)第五条第2项规定里本人现行工资合同里未约定,企业应该如何计算?出处是哪些文件?
回复时间:2026-08-24 14:43:11
回复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好,1.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一是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二是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2.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一是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事假工资计算:按现行规定,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的。法律依据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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