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阿蕾 | | 时间:2026-09-02 17:14:31 | | 留言对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本人于2025年8月-12月休产假,产假期间依法正常领取生育津贴。根据单位现有规定,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单位不再发放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产假期间薪资为0元。但在实际薪资发放执行中出现账务偏差:2025年8月、10月单位误正常发放本人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为冲销上述多发薪资,单位于2026年1月、2月全额停发本人工资及绩效,同时在2026年3月、4月、5月、6月工资中,额外扣除本人2025年产假期间单位代缴的个人保险部分金额,以上操作导致本人连续多月薪资核算异常。 本人2026年核定养老、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单位未将2025年领取的生育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直接导致2026年缴存基数偏低,生育津贴是否纳入工资总额参与公积金缴费基数核算? | |
| 回复时间:2026-09-07 14:31:50 | | 回复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您好!依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稿)》规定: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计算职工的缴存基数。国家统计局官网“咨询公开”板块答复明确: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在统计口径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其本质为该员工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据此,我中心建议缴存单位可参照该口径,自主核定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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