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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赵先生
时间:2026-09-18 09:23:55
留言对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人长期在外,房屋将近一年处于空置状态,房屋无居住、租住、装修、未投入日常使用。本人已向物业提交空置房备案书,其中包括水表电表燃气等缴费及损耗记录。根据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按照20%缴纳物业费合情合理合法吗?还有物业合同写着因个人原因空置全额缴纳物业费,但是这些字体未加粗,无任何突出标识,且未单独提醒、解释。物业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约束力,请问这个物业费应该如何缴纳?
回复时间:2026-09-18 10:09:18
回复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您好!《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6年7月底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废止。原条例规定内容已不在适用,截至目前,石家庄市没有关于空置房的相关规定。建议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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