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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王二巾
时间:2026-09-20 15:39:47
留言对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的公积金为灵活就业缴纳,妻子公积金为单位缴纳,在高新区有自住房一套,使用妻子公积金贷款,暂未还清贷款,房本上是我两个人的名字。妻子是高新区户籍,我是定州农业户籍。根据9月20日的新政策,我们想在长安区再购买一套房,还能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如果可以,长安区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是按照首套房利率执行吗?
回复时间:2026-09-21 10:14:12
回复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您好!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以缴存人家庭(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计算,缴存人家庭购买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范围内住房的,其住房套数认定范围调整为拟购住房所在行政区。缴存人家庭申请贷款时,只核查拟购住房所在行政区住房,其他区域住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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