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命中注定 | | 时间:2026-09-24 16:17:51 | | 留言对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本人是天洲十里长安小区13号楼室业主,房屋空置近一年,无入住、出租、装修,长期未使用,有水电气低消耗记录佐证。2026年5月18日,我通过微信向物业公司提交申请空置备案,物业公司拒绝办理,坚持要求全额缴纳物业费。原《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空置20%收费条款,贵局9月18日答复告知该条例已于2026年7月底废止,石家庄暂无空置房专项规定,适用民法典944条。物业合同约定空置全额缴费,但该条款字体未加粗、无醒目提示,签约时物业未单独说明,属于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496条,物业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我不产生约束力。现恳请住建局协调物业核验房屋空置状态,受理空置备案,就空置期间物业费组织调解,协商合理缴纳标准。 | |
| 回复时间:2026-09-28 15:02:47 | | 回复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按照原《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您认为物业合同约定未单独标黑加粗,属于未尽提示义务的情况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系普通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违法范畴。针对该民事合同纠纷,为高效妥善化解矛盾,优先建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先行友好协商,自主沟通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若双方沟通未果,可选择属地社区居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由第三方居中协调,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争议。若调解无果,如双方事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可依据约定向对应仲裁机构申请协议仲裁;也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祝您生活愉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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