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和保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生态环境形势,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刻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形势。“十一五”以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初步控制,污染防治成效显著,环保创建全面启动,全民环境意识普遍提高。但我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经济发展方式比较粗放,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工业布局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较低,环境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环保能力建设亟待加强,大气、水环境质量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生态环境依然脆弱,农业和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显现,污染扰民事件频发多发,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有所上升,危险废物、土壤污染、辐射等环境新问题开始显现,环境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十二五”期间我市经济仍将快速发展,城市人口将持续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将快速推进,能源消耗势必继续上升。污染减排压力巨大,深层次环境问题不断涌现。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坚持环境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在污染防治目标上,逐步由总量控制为主向全面改善环境质量转变;在防治方法上,逐步由单一控制向综合协同控制转变;在防治模式上,逐步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管理转变。集中力量优先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切实改善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努力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体制、政策、市场和社会环境,严厉惩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优美宜居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明确“十二五”时期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个主线,积极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以人为本,环保为民,以建设生态市和创建环保模范城为载体;在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决策中坚持实施环境优先战略,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能力建设;抓住水、空气和土壤三大环境要素和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三类污染物,坚持出重拳、用重典,强力削减排污总量,着力改善环境质量,突出防范环境风险,全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努力优化经济发展,走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为“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建设保驾护航,为“幸福石家庄”建设贡献力量。
(三)致力营造大生态、大环保的格局。科学发展,环保先行。生态优良、环境优美,是省会能够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硬环境。“十二五”时期,全市要按照市第九次党代会部署,生态环境由近期集中治理起步,逐渐向长期持续建设转变。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营造“党委统揽、人大监督、政府主导、政协支持、环保组织、部门联动、各界配合、企业履责、公众参与、舆论推进、科技支撑、能力保障”的大生态、大环保格局,形成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全社会践行的氛围,通过求共识、促共建、达共享,组织省会一千万市民投身生态环境建设大潮,打一场蓝天碧水的人民战争,形成独具石家庄特色的环境保护模式,让天蓝、地绿、山青、水秀、气爽、景美从愿景变为现实,使全市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大幅提升。
(四)明晰工作目标。全面实施《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保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和《石家庄生态市中期(2011年-2015年)建设实施方案》。到“十二五”末,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削减任务。大气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各项大气污染物浓度逐年降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稳定达到100%;河流水质明显好转。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废物全部实现安全处置,声环境达到标准。生态建设水平显著提高,创建模范城取得重大成效,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环保能力建设明显提升,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全省领先。
二、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强力削减排污总量
(五)着力推进规划环评,优化空间布局及功能分区。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努力缓解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问题。按照中、东、西产业规划布局,中部地区突出发展第三产业,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限制新建污染较重项目。西部地区禁止污染型工业项目建设,限制医药、化工、印染等行业,对建材行业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向绿色、节能、环保、循环经济方向发展。东部地区禁止新建污染重、规模小、耗能高的皮革、化工项目,鼓励医药、化工产业延长产业链,向深加工、高端医药及制剂等低污染、高附加值方向转变。在城市主导风向限制建材、采矿等行业;市区供热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其他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采取集中供热或推广分布式能源供热。在工业园区建设上,做到基础设施完善、布局合理、严格准入。优先引进清洁生产水平高、污染物排放总量小的项目。进一步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特别加强集中供热、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限制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的园区企业入驻和投产。基础设施建设达不到规划环评要求的园区和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重点区域,禁止新上增加污染物的项目。
(六)严格项目环评,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强涉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钢铁、焦化、化工、原料药、制革、建材、矿山开采等项目区域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距离保障,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和建设标准;坚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重金属排放总量来源、园区基础建设及区域环境质量及燃煤总量控制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进入园区的涉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的重污染项目进行整合和搬迁。开展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污染场地未治理修复的,禁止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不断强化环评管理,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等重点环节进行严格审查,完善集批、管、验于一体的建设项目环评全程监管体系,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监管失职及相关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部分重点行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
(七)坚决推进减排工程,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制度。全面实施《石家庄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建立完善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将污染减排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突破口,以污染减排倒逼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重点抓好新老“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千家重点企业污染防治工程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着力推进污水、污泥、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及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实行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生产规模。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实现钢铁产业发展由规模效益型向品种、质量和服务效益型的实质性转变,全面提升产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建立完善以“环保标志”为核心的在用车监管体系和以“生产一致性检查”为核心的新车监管体系,全面提升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主城区实行黄标车限行,逐步淘汰黄标车。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制定实施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规划,完善收费标准,改革征收方式,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制订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加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严格污染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工程的考核,认真落实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三、深化污染防治工作,着力改善环境质量
(八)突出大气污染防治,全力实施省会蓝天工程。落实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开展PM2.5源解析研究和监测,分步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制定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严格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推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煤炭消费总量,严控煤炭硫份,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加快燃气市场整合和燃气项目建设进度,大力发展县区集中供热,加快淘汰县城和主要城镇的分散燃煤锅炉,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实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用最严格的标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推行绿色文明施工,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开展餐饮油烟及其他异味综合整治,全面进行绿化建设。启动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制定空气污染应急预案,适时实施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控制应急预案。
(九)加强水污染防治,精心组织省会碧水工程。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快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加大对岗南、黄壁庄等水库的保护力度,完成沙、磁河水系地下水源供水管网建设,加快完成县级、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防范。稳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不断完善水质考核点位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制度,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水质断面考核办法,提高生态补偿扣缴额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量作为污染减排的参考依据。加强对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和偷排偷放行为。重点抓好滹沱河生态修复和洨河综合整治工程,加快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站监督监测网络工程建设,严格执行断面考核制度,探索建立水污染防治网络化管理模式,力争较短时间实现市域主要河流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和持续改善。
(十)积极降低噪声污染,完善环境噪声管理体系。加强规划引导,严格声环境准入。建立多部门联防联控噪声污染防治机制,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重点源监督管理,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积极推进宁静小区创建工作。
(十一)强化固体废物管理,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规范化管理。督导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推进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市场化运营,建立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推进抗生素菌渣、污泥无害化处置、餐厨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处置、废旧家电拆解等工作。强力推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推进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拆解。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禁止采用简易填埋、焚烧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置。各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危险废物管理能力和水平。
(十二)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努力保障环境安全。建立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合理调整重金属企业布局,推进实施重金属治理项目。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实现非重点区域内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长,逐步建立并完善重金属总量台账。
(十三)大力推进化学品环境管理,强化全过程防控。按照主动防控、分类管理的要求,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开展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价与控制、化学品替代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控制特征污染物排放,建立完善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强化石化化工产业集中区域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的环境管理与考核评估。健全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强化化学品环境污染考核制度,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化学品环境污染事件实施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四、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突出防范环境风险
(十四)加强行政许可管理,加强辐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严格依法办理,加快审批速度,下放审批权限,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所有排污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或超量排污并将排放方式和排放总量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安全许可制度,强化动态监管,建立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重点放射源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及后督察,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工作。
(十五)积极防范环境风险,科学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完善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信息动态更新和全过程管理。2015年前,建成市、县、企业三级应急救援体系,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和各级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市、县、企业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及化学品环境管理。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及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对敏感区域和重点部位的化工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强化环境安全保障措施。建立重点企业环境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建立企业信用分级监管制度。健全环境风险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共享相关数据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专业化运营管理,积极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环境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性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工作机制,严肃查处重点污染源超标问题。加强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强化环保部门对工业企业的精细化管理。以重点行业和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清洁生产审核为重点,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全面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强化环境信访工作组织领导,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功能,加大环境信访重点污染案件的查处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十七)强化环保法制建设,积极推进环境立法。加快制定《岗南、黄壁庄水库生态补偿办法》、《洨河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积极推进行政事务网上公开运行,增强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度,防范廉政风险。积极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信息监督平台,对在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机制,探索建立环保法庭。
五、深化环保创建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十八)加强农村环境和生态建设。推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完善相应考核体系,着力推进环境重点流域和敏感区域重点村、镇的环境整治与生态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整治、注重实效、农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建设。逐步开展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不断扩大规模治理成效。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村庄绿化,创建生态宜居乡村,为广大村民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强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快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及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建设,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完善相关支持鼓励政策,大力发展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强化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重点部位和敏感区域违规焚烧问题。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积极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建立农业清洁生产示范点。开展农业和农村环境统计,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加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管理。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和生态系统状况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加大外来入侵生物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保护农村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按照谁开采、谁保护和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强化水利设施、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
(十九)开展环保创建活动。“十二五”末主城区建成省级环保模范城市,争创国家级环保模范城,五个县级市争创省级环保模范城市,有条件的县级市进一步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市。以生态县(区)、生态镇、生态村创建为载体,深入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2015年,全市15%的县基本达到国家级生态县建设标准,20%的乡(镇)达到国家级或省级生态镇建设标准,20%的村庄达到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生态村建设标准。
六、健全完善体制机制,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创新环境经济政策。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环保领域的投资力度,确保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比例高于经济增长水平,全社会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达到3%以上。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规模。县级以上财政要将环保机构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责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排污费收入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环保工作动态备用专项资金,以备突发事件应急使用。研究建立以绿色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为载体的绿色投融资体系,不断完善环保投融资市场化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的格局,为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等项目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资服务。建立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制度,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完善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扩大生态补偿范围。
(二十一)加强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发展。进一步强化环境科技创新,加大科技经费投入,提高科研水平。针对我市环境特征,谋划课题、立项研究,破解制约我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的难点问题,提升环境科技对环保管理的支撑保障水平,围绕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在大气污染、水污染、重点河流生态恢复、重金属污染治理等方面,按照“一河一策”、“一题一略”思路,整体推进,聚焦重点,开展环保新技术研发,加强产学研合作,构建环保科技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污染防治系统工程技术和关键技术装备攻关,组织开展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先进适用新技术、新装备。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在推进以大气、水污染治理为代表的传统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抓住国家大力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机遇,着力提高环保治理设施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水平,扶持、培育环保服务业快速成长。促进环境咨询、环境工程技术设计、环境监理、环境评估等有序发展,探索合同环境服务等新型环境服务模式,做大做强一批环保知名企业。
(二十二)加强环保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点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纳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未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未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严格行政问责,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十三)加强环保能力建设。以装备、业务用房和队伍建设为重点,着力推进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确保到“十二五”末,监测、监察、应急、宣教、信息、辐射和固废管理等全面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标准要求。着力开展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区域、地下水、农产品产地的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建设。依托新监测大楼建设,加强市属六区分站、三级骨干站,三级区域子站建设,纵向形成环境质量监控内部网络,横向建成与发改、城建、交管、环卫、园林、气象、水文地质、农林、测绘等相关部门相互实现信息共享的环境生态监测系统外部网络。搭建全市环境保护综合业务应用平台,增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统计汇总能力和业务应用能力,逐步建成数字环保体系,不断拓展智能环保功能。开展生态监测和生态监察。强化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监管,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对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监督性监测由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二十四)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完善环境监测和督查体制机制,加强环境应急、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机动车尾气治理、辐射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等监管机构建设。辐射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要明确辐射安全监管负责机构。加强乡镇环保工作的监管,实行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明确专门机构,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着力提升基层环保队伍业务素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专项资金对县(市)、区级和乡级环保业务技能进行免费培训。
(二十五)完善环保工作机制。强化区域限批和挂牌督办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和蓝天碧水工程治理任务,河流监测点位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未按期建成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或未完成防护距离内村庄等敏感点搬迁的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对一个地区有多家违法企业被挂牌督办的县(市)、区,对其所在地实施“区域限批”。对连续两个月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的县(市)、区,提出“区域限批”预警;对连续三个月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的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所有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强化挂牌督办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问题,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问题,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整改要求和时限,并定期公布整治进展和整治结果;对在挂牌督办工作中督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六)拓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探索完善“全民化、全面化、全年化、全员化、全媒化”的“五全”环境宣教机制,大力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培育壮大环保义务监督员、环保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机制,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活动,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二○
主题词:环保工作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