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网站首页
综合要闻
政务公开
政务动态
无障碍浏览进入适老化
当前的位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3〕3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

 

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体育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92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

 

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残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办发〔20122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

(一)保证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将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市中等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运动学校)和市少年儿童业余体校(以下简称少体校)的运动员文化教育教学工作纳入我市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管理范畴,保证所有适龄运动员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质量要求。

(二)加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市运动学校和少体校建设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各县(市)、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建设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所有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教学管理、文化课教师配备及培训纳入教育部门管理序列,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设置标准要求,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使其享受与其他同类学校同等待遇。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体育、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发展、教育教学需求等情况及有关政策,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备文化课老师。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办体育运动学校采取与中小学互挂牌子、体校教练和学校教师互派等方式,推动公办体育运动学校与当地中小学共建、联办。各县(市)、区建立和完善不少于1所纳入九年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每所少年儿童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必须开展3个以上运动项目的业余训练工作。

(三)规范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业务指导和专项训练经费的支持,力争使同一个体育项目从小学、初中到高中能够有效衔接、持续发展。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实施动态管理,由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和命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校、体育传统校和训练网点授予“市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称号,进一步完善评估和激励机制。各级少体校与当地中小学共建、联办(具体模式可采取少体校与中小学互挂牌子等方式),为运动员就近上学提供方便。

(四)实行赛前文化课考试制度。市级青少年体育比赛推行赛前文化课考试,建立全市体育文化课考试题库,命题、考试、阅卷实行标准化管理,对于基础教育课程测试不达标的不准参加比赛。市体育运动学校、各级少体校转变办学观念,注重文化学习,让体校先成为学校,再成为培养体育人才的体校。加强运动员入队和参赛的文化测试工作,选招运动员须将文化学习成绩作为考核指标之一,文化课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运动员不得进行入队和参赛;在训运动员文化课学习达不到一定要求,不准参赛。

(五)科学安排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体育训练时间。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对基础教育阶段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合理控制训练量,保证运动员的文化学习时间。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天训练(含早操)一般不得多于3.5个小时。不断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的竞赛体系,青少年比赛时间尽量安排在假期,并就近参赛。运动员因参赛影响文化学习的,其所在学校(含特殊教育机构)必须及时安排补课。

(六)建立规范有序的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资源整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切实搞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资源整合。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形成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残联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运动学校的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主管文化教育副校长选派、教师配备和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对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原有文化课教师的资质进行考评,合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合格者由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安排培训或转岗。

(七)健全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准入和管理规章制度。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有关要求,落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准入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八)加强残疾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将残疾人运动员文化教育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范畴,残联、教育部门确保在本市长年集训的残疾人运动员完成义务教育,逐步开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结合残疾人运动员的残疾类别和程度以及受教育水平,积极协调职业院校,推荐其接受职业教育。对已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在残奥会、聋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等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推荐他们继续接受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鼓励残疾人运动员通过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灵活接受高等教育。

(九)加强文化教育情况督导检查。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定期督导检查体育运动学校和少体校文化教育情况,对违反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对学校做出相应处理。

二、拓宽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

(十)创新人才培养的渠道。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我市竞技体育运动项目布局和中小学、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省会区域的人才优势,加强与省内外体育重点院校和体育俱乐部间战略项目的交流与协作,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培养精品人才,不断增加中小学和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数量。将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工作纳入残疾人联合会、体育行政部门常态化管理,拓宽残疾人运动员选拔渠道。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特教学校体育师资力量的配置和体育课程的设置。

(十一)培养运动员职业技术技能。积极鼓励运动员学习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将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纳入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结合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全民健身指导师人才队伍。

三、提升运动员综合素质

(十二)加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市体育行政部门明确专门机构承担规划、指导和管理职能,各运动项目学校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负责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督导考核工作。

(十三)确保优秀运动员接受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市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学习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与省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的沟通,不断拓宽我市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渠道。发挥中小学、高校、河北体育学院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示范和辐射作用,确保优秀运动员接受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协调入选初期的运动员在中小学校接受从小学到高中阶段不同年级文化教育。

(十四)采取灵活方式让优秀运动员进高校学习。鼓励优秀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充分调动市属高校和有协作关系的高校培养高水平运动队的积极性,采取多种灵活方式,让优秀运动员进高校深造。

(十五)完善优秀运动员高等教育期间学费补贴政策。石家庄籍在役和学习期间退役的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其学费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积极配合省体育局组织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向国家申请教育资助金。

四、完善运动员激励和保障政策

(十六)制定运动员就学、升学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运动员通过扎实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单独招生,以及中小学、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单独考试或统考形式进入中小学和高校学习。少年运动员及残疾人运动员接受义务教育的,经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专业测试考核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的中小学就读;初中升入高中的,按照市招生委员会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中优惠条件及照顾分值执行。市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积极与省体育局和教育厅联系,力争使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等院校,根据运动员实际和规定的教学标准,积极开发、设置适合运动员特点的体育经纪人、产业经营等新兴职业和工种的专业课程;研究建立弹性学制,优秀运动员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对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运动员参加训练情况和比赛成绩,可以折算学分,一般不超过课程学分的50%。具备推免权的高校,对在校期间取得优异运动成绩的运动员,推免其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残联、教育部门积极协调省会院校,共同研究、制定招收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优惠政策、办法。

(十七)落实运动员伙食费标准。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类少体校运动员的伙食费,按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及《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八)对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运动员给予奖励。对代表我市参加省及省级以上比赛取得成绩的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体育、残联和财政部门制定。

(十九)确保运动员享受社会保险。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运动员退役后,及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工作,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十)完善运动员保险政策。体育行政部门和残联每年为参赛以及在训运动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各训练学校和残联财政预算。

(二十一)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体育运动学校和业训学校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加大保障力度。

(二十二)加强运动员伤病防治工作。建立市级体育科学研究所和医务所。科学规范训练,推进训、科、医一体化工作,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加强医务监督,强化防护措施,通过引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等方式,提高运动伤病的防治工作水平。

(二十三)建立运动员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建立运动性伤病预防、定期健康检查、伤病汇报、医疗诊断监督、运动性伤病防治等制度。

五、构建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

(二十四)重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新办法,拓宽就业安置渠道,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组织安置、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多种渠道的安置结构,把退役运动员纳入全市人才资源体系开发、配置和使用。

(二十五)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培训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积极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退役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的综合培训、专项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退役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引导和鼓励运动员参加教师资格证书、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职业培训鉴定。对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体育行政部门认真实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为运动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帮扶等项服务,切实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二十六)制定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实际需求,根据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退役运动员录用为公务员的相关政策,制定我市退役运动员的公务员录用政策。对取得省运会冠军以上比赛成绩并取得本科学历的石家庄籍退役运动员,在选拔村官和街道干部时应优先选任。

市级事业单位招聘石家庄籍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和全运会获名次的退役运动员及残奥会获奖牌的残疾人运动员,市、县两级事业单位招聘获得全国比赛、亚洲比赛、世界比赛获奖名次和获省运动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及残奥会、聋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获奖牌的残疾人运动员时,在核准使用编制的范围内,采用单位选聘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为管理人员、教练员或工作人员,以鼓励和调动运动员刻苦训练、拼搏赛场的积极性。

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等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对运动等级达到一级以上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运动员,招聘主管部门可采取单位选聘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进入大中专院校或中小学从事体育教学工作,以充实我市学校体育教学一线队伍,发展业余训练规模,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对取得城运会前三名、省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乡镇、街道、社区、俱乐部优先聘用其担任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事业管理工作。对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场馆设施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要优先考虑安置退役运动员,一般不低于招聘总数的三分之一。

企业、社区可采用双向选择、见面洽谈、政策招录的形式优先招录退役运动员,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运动队教练员和体育管理工作。

(二十七)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自我发展。未就业的运动员退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登记失业的运动员,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利用国家和各级体育基金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不断完善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经济补偿金标准,确保运动员退役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对自主创业的退役运动员,要充分利用国家的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协助其申请国家的创业扶持资金,并按规定给予政策性支持。

六、健全运动员工作领导机构

(二十八)建立机构。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残联负责同志组成的石家庄市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领导小组负责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全市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十九)明确职责。体育行政部门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制行政部门主动关心和积极支持,共同推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落实。市残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

(三十)加强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化对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深入理解和准确领会国办发〔201023号、冀办发〔201227号文件的精神实质,将学习和宣传深入到各级运动队、各类中小学、体校和广大运动员群体中去,进一步引导运动员提高文化学习的自觉性。加强对新的历史条件下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规律的研究,以改革创新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94印发

政策解读
关于本站|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今日访问量:1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
冀ICP备20013865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