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竖桩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竖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
石家庄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竖桩工作方案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化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2〕9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3〕10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竖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水建管〔2013〕45号)精神,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推进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就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竖桩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文件为依据,按照“政府组织、行业负责、部门联动、因地制宜、全面推动”的思路,以人为本、人水和谐、实事求是,科学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二、目标任务
2013年11月15日前完成全市汇水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和竖桩标界的30%,2014年6月15日前累计完成到70%,2014年10月15日前,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划界任务详见附件2、附件3)。
三、责任分工
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级负责6条主要行洪河道划界任务和5条跨县(市)、区边界河道的协调指导工作。市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市水务、财政、国土、公安、宣传等部门参加的河道“划界竖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水务、财政、国土、公安、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划界竖桩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全市河道划界竖桩的相关配套政策及工作方案、负责组织界桩制作,对全市划界竖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全市河道划界竖桩工作动态和进度,对全市划界竖桩工作进行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划界竖桩工作经费及专项经费。
市国土局负责对已确权发证的界址测绘结果提供给水务部门,并对权属明确的无争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发证。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国土、水务部门和相邻村集体组织协调解决。
市公安局负责对肆意挑衅滋事,影响河道划界竖桩工作进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广播电视台、石家庄日报社等宣传部门负责对河道划界竖桩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二)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它15条河道的划界竖桩工作。参照市级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划界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印发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标准原则
(一)防洪标准:根据河道地形、地貌、洪水特点,确定河道总体防洪标准。原则上,有防洪规划的不低于规划防洪标准,没有防洪规划的不低于10年一遇标准。对于局部河段,应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94),根据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洪水造成的危害程度,结合河系防洪规划、城区发展规划,可适当提高标准。
(二)划定原则:对已确权的河段,按确权边线确定;对未确权而已划界的河段维持原状,但对不满足要求或不切实际的应予以修正;对既未确权又未划界的河段按照以下原则划界。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堤外护堤地两条外边线之间的所有区域。堤外护堤地边线按照冀政办〔1991〕38号文件规定划定。
有断续堤防的河道,对无堤防河段,可参照上下游现状堤坝线走向趋势,结合地形情况和现状情况确定淹没范围,上下游平顺衔接划定。
无堤防山区河道,其管理范围原则上为设计洪水标准下两岸淹没线之外不小于3米。洪水淹没线根据设计洪水位确定;无堤防平原河道,可参照河口边线,并结合河道过水断面大小酌情划定,原则上河口外最小宽度不小于3米。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3年3月31日前)。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摸底工作的通知》(冀水建管〔2013〕19号)以及本方案要求,以水利普查数据、河流治理规划及以往河道确权划界成果为基础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
(二)制定方案(2013年4月1日-2013年6月15日)。在资料搜集、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划界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应加强与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林业等部门以及河道所在村、镇的协调联系,确保方案切实可行。实施方案应明确年度目标任务。
(三)组织实施(2013年6月16日-2014年10月15日)。为体现划界竖桩的严肃性、统一性,桩体尺寸、结构以及标识由市水务局按照省水利厅要求统一制作,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界桩埋设。实施期间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不定期巡查、指导。
(四)验收总结(2013年11月16日-11月30日、2014年10月16日-10月31日)。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于2013年11月16日-11月30日组织验收2013年划界成果,同时总结划界竖桩工作经验,指导修正2014年工作方案和措施方法;第二阶段于2014年10月16日-10月31日验收2014年划界成果。验收先由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初验完毕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择机抽查。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河道“划界竖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集中两年时间完成河道划界任务。
(二)经费保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河道“划界竖桩”工作需要的现场踏勘、资料搜集、方案编制、外业施工及协调工作经费的测算工作,并抓紧向本级政府申请专项资金,也可由本级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列支,以确保河道“划界竖桩”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级财政负责落实本级工作经费。
(三)制度保障:市级将组织不定期检查、指导,并根据划界工作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技术等方面的集中培训;有关县(市)、区要加强工作沟通和信息反馈,市级及时汇总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搭建经验交流平台,创新工作方法,并及时给予工作指导。
(四)政策保障:建立进度通报、奖励制度,每季度对有关县(市)、区河道“划界竖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排名并通报全市,同时抄报省水利厅;每半年将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对工作进展前三名的县(市)、区给予表彰。
(五)长效保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河道的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在河道进行划界竖桩工作的同时,应尽快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积极落实“两费”,完善日常监管、河道巡查及联动执法体系,巩固河道确权划界工作成果,恢复河道管理秩序。为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每县公开一部电话,专门受理河道管理案件举报,并制定政策对举报属实线索人给予适当奖励。